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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托凭证机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19 18:31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的发布为境外上市的优质企业回归A股市场铺平了道路。存托凭证机制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主体的产业分布结构、促进境内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使得国内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分享新经济红利。但是,由于部分境外上市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加之投资者面临较高的诉讼障碍,存托凭证机制可能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加剧投资者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建议厘清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为信托法律关系,在监管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发行属于证券发行,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存托机构共同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充分发挥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的维权作用、强化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入集团诉讼机制等措施,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文章来源】:南方金融. 2019,(1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存托凭证的运作机制和利弊分析
    (一)存托凭证的运作机制
    (二)存托凭证机制的利弊审度
        1.存托凭证机制的优势
        2.存托凭证机制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的核心:厘清制度基础
    (一)私法层面:明确信托基础
    (二)监管层面: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主体
        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单独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弊端
        2.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与存托人共同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合理性
四、完善我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充分发挥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的维权作用
    (二)强化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考虑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信义义务规范的完善——基于对域外立法与司法案例的考察[J]. 叶嘉敏.  南方金融. 2019(07)
[2]论我国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式的合理选择与制度完善——兼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信息披露规则[J]. 蒋辉宇.  政治与法律. 2019(01)
[3]CDR制度应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J]. 刘春彦,徐圣艳,赵雯佳.  中国证券期货. 2018(05)
[4]CDR回归的“机”与“危”[J]. 黄志龙.  金融博览(财富). 2018(07)
[5]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机制比较研究[J]. 谢贵春,吴瑕.  证券市场导报. 2018(07)
[6]以平常心看待“独角兽”回归[J]. 葛丰.  中国经济周刊. 2018(25)
[7]信托受托人行为异化论[J]. 吕铖钢.  南方金融. 2015(01)



本文编号:298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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