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包价旅游旅行社民事责任初步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4 04:10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旅游市场快速发展。然而,我国由旅游弱国转变成旅游大国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一项是,规范旅游业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或已显滞后,特别是旅行社在组织包价旅游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这一方面直接导致旅行社在旅游经营中屡屡产生侵犯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出现了对相对弱势的旅游者给予无限保护的失范倾向。如今,旅游日益成为大众化的生活方式,因此,如何正确界定旅行社在包价旅游中的民事责任就显得十分迫切。笔者结合国内外有关旅游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在本文中初步探讨了我国旅行社在组织包价旅游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期为完善我国旅游立法提供参考。 本文共分五章,每章环绕一个问题进行分析,具体为: 第一章简要概述了包价旅游的概念、包价旅游所涉及主体的概念以及包价旅游的特点和地位,从而使读者对包价旅游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笔者对旅行社民事责任的初步研究以包价旅游为范畴。 第二章分析了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合同关系是双方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此外,在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存在着安全保障关系。笔者重点分析了在这两种法律关系中,旅行社应负有的具体义务,并建议将包价旅游合同有名化。 第三章论及了旅行社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对旅游社由于自身原因及履行辅助人原因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做了研究。其中结合两个案例,对旅行社在不同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方式介绍了笔者自己的观点。 第四章论厘了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导致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实际原因可能来自旅行社自身、履行辅助人和第三人等三方面,因此笔者分三节讲述了旅行社所承担的不同责任。 第五章中,笔者结合国外相关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旅行社责任立法的若干建议,包括应建立旅行社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等,并提出了适当免除和减轻旅行社民事责任的建议,以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目标。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3;F592
本文编号:2754467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3;F592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马灿;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责任之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
2 李芳;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年
3 徐文慧;包价旅游合同法律问题探讨[D];广东商学院;2013年
本文编号:2754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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