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研究
本文关键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研究
【摘要】:营业税虽然是共享税,却因为对地方财政、区域经济的重要影响,成为事实上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但随着“营改增”改革的不断深化,营业税最终将被增值税取代。而地方税主体税种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地方收支水平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营改增”后重新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十分必要。本文在“营改增”的背景之下,探讨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优化选择问题。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阐明研究背景及意义入手,总结了当前国内外学者对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的研究,最后点明了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研究了关于主体税种的一些理论。首先,本部分明确了主体税种的内涵。其次,从地方财政的筹集和稳定两个角度讨论了确定主体税种的必要性。再次,明确了主体税种的两大标准和一些特征。第三部分以“营改增”作为分界,讨论了“营改增”之前地方税体系的构成及地方税收的增长趋势、结构比例等,接着探讨了“营改增”给地方税收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考察地方税体系的特征,然后研究了主体税种的现状。第四部分基于地方税的现状,探讨是否存在一个地方税种可以直接替代营业税。本部分从地方税各税种税源充足性、税源稳定性,以及增长潜力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地方税体系中,仅有一些在理论上比较符合主体税种要求的税种,若要重新构建主体税种,必须对这些税种进行改革。第五部分是优化主体税种的建议。首先,从税源和影响力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房产税最适合作为主体税种。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房产税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短期内无法替代营业税发挥主体税种的作用,所以必须加以改革。然后,基于短期和长期两个不同的时间范围,针对重新构建主体税种提出建议。在短期,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暂时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由于增值税税基流动性大等原因,并不适合长期充当主体税种,但提高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可以为房产税改革赢得时间。在长期,应该以改革后的房产税作为主体税种,改革的重点在于现行房产税制度中不符合主体税种标准和特征之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研究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过程中指出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政策和行为的影响,以及在提出优化主体税种建议过程中,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视角给出不同的建议,并提出在短期内选择暂时性的主体税种时,应该重点考虑如何在保证过渡时期地方财力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过渡期的改革成本。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限于作者实践阅历及学术功底,关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讨论分析深度不够。
【关键词】:地方税 主体税种 增值税 房产税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F812.42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1 绪论8-14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8-9
- 1.1.1 研究背景8
- 1.1.2 研究意义8-9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9-12
- 1.2.1 国内研究现状9-11
- 1.2.2 国外研究现状11-12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12-14
- 1.3.1 研究思路12
- 1.3.2 创新与不足12-14
- 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本理论分析14-22
- 2.1 地方税主体税种内涵14-15
- 2.2 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必要性15-16
- 2.2.1 组织地方政府财政收入15-16
- 2.2.2 稳定地方政府财政收支16
- 2.3 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标准16-17
- 2.3.1 收入总量标准16-17
- 2.3.2 影响力标准17
- 2.4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17-22
- 2.4.1 地方税的共有特征17-19
- 2.4.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有特征19-22
- 3 我国地方税及地方税主体税种现状22-32
- 3.1 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22-28
- 3.1.1 我国地方税体系及地方税收22-26
- 3.1.2 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特征26-28
- 3.2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现状28-32
- 3.2.1 “营改增”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状况28-29
- 3.2.2 “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29-32
- 4 基于我国地方税现状的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分析32-40
- 4.1 地方税各税种税源充足性分析32-33
- 4.2 地方税各税种税源稳定性分析33-35
- 4.3 地方税各税种增长潜力分析35-40
- 5 优化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建议40-53
- 5.1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一般性选择及比较40-45
- 5.1.1 基于税源角度的主体税种选择40-43
- 5.1.2 基于影响力角度的主体税种选择43-44
- 5.1.3 基于税收立法权角度的主体税种选择44-45
- 5.2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短期选择建议45-47
- 5.2.1 进行主体税种短期选择的原则45
- 5.2.2 增值税作为暂时性主体税种的优势45-46
- 5.2.3 增值税作为暂时性主体税种的不足46-47
- 5.2.4 重新确定增值税分享比例47
- 5.3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长期选择建议47-53
- 5.3.1 以房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前提47-48
- 5.3.2 以房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改革建议48-53
- 参考文献53-56
- 后记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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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9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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