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科技论文 > 机电工程论文 >

《法学评论》英国陪审制转型的历史考察(1)

发布时间:2016-03-15 09:11

  作者:李红海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陪审是普通法的重要制度。从历史上看,陪审不仅对于早期普通法的产生意义重大,而且对后来普通法的诉讼模式、举证方式等具体制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天它又成为了英美法系民众权利和自由的守护神,成为了民众对抗专制和强权的有力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陪审制的意义不仅限于通常理解的司法诉讼的层面,而且扩及了宪政的领域。

  不过,有着如此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陪审制,就其起源和发展,,尤其是如何从咨询、调查性团体转变为裁断机构,陪审员是如何从前期的信息提供者转变为后来的事实裁断者的,英美法学界并无统一说法,①而我国国内的论述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②基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梳理来重新描绘陪审制在英国的发展和转型,并探讨该转型背后的社会政治因素,为当下我们关于司法民主化的讨论提供一些参考。

  但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要全面透彻地理解它,就必须尽可能地追溯其全部历史,而不只是关注其现状或某一阶段、某个时间点的情况。陪审制自然也不例外。因此,本文虽然重点在于探讨陪审制③的转型,但对其起源等相关问题也尽可能地予以简洁明了的铺陈,以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文的主题。

  一、陪审制起源

  关于陪审制的起源,西方学界众说纷纭,至今未有定论。笔者总结,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陪审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社会。④这被认为是后来亨利二世1166年《克拉伦敦法》所确立的控诉陪审团的起源,但其面临的最大质疑是从997年到1166年之间将近200年内并没有该制度连续使用的相关证据。二是认为陪审团起源于加洛林王朝的宣誓调查制度(sworn inquest)。这一说法的主要代表是海因里希·布伦纳(Heinrich Brunner)和哈斯金斯(C.H.Haskings),其中前者将陪审制的起源追溯到了加洛林王朝,而后者的考证则在加洛林和后来的英格兰之间建立起了联系,使陪审制起源于欧洲大陆的说法在证据上得以连贯。⑤梅特兰接受了该理论,它也逐渐成为了陪审制起源理论的正统。⑥此外,还存在其它一些关于陪审制起源的理论,但均未成为主流。⑦

  鉴于在陪审制起源问题上目前并无压倒性的定论,因此本文仍将依正统观点来讨论陪审制后来的发展问题。下面我将先概述其两次转型,然后重点描述第二次转型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并归纳分析导致这些转型的诸种因素。

  二、陪审制转型过程概述

  就陪审制的转型而言,国内既有的研究比较笼统、含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对陪审制的转型作出细致的阶段划分;二、没有对每次转型的细节予以尽可能地挖掘;三、对陪审制转型的原因探讨不够。这容易并可能已经造成了如下误解:仿佛陪审制自亨利二世引入司法之日起就是负责事实裁断的,然后陪审制的转型就只是一个从“知情陪审团”转向“不知情陪审团”的问题了,而这个转型又发生在1352年爱德华三世的一项立法之后……但问题显然不是这么简单,对此,笔者将陪审制的转型归纳如下:

  陪审制主要经历了从宣誓调查(sworn inquest)到咨审(assize)再到陪审(jury)3个阶段,其中第一次转变(即从宣誓调查到咨审)是适用范围之变,即从行政领域被引入司法领域;而第二次转变(即从咨审到陪审)是性质之变,即陪审员从知情人、信息的提供者转变为事实的裁断者。而在第二次转变中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作为裁断者的陪审员由了解当事人情况的邻人组成,因此陪审团可以依据自己所知或经调查后径行裁断;第二阶段则是由完全不了解案情或当事人情况的陌生人组成裁断陪审团,不得依自己所知而只能依有效的呈堂证供进行裁断。具体如下图:

  下面我将按照这两次转型和后一次转型的两个阶段依次展开。

[责任编辑:陈城]

11

1



本文编号:3468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xiegongchenglunwen/3468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8cd0***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