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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2-09 19:20
  人工智能体因其主体意识与自主理性的缺失、权利义务的瑕疵及责任承担能力的缺陷,不宜获得完全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主体地位;而将人工智能体视为纯粹的客体,则过于强调其工具性特征,从而掩盖了人工智能体内部蕴含的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和主体性价值。应当将人工智能技术内部包含的自主性与工具性相结合,借鉴法人的产生等法律拟制技术。基于人工智能体的类型化分析,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人格与主体地位。同时完善登记注册与专门管理制度等,将有利于充分释放人工智能技术包含的主体性与创造性价值,加速推动智能社会、智慧社会的总体发展。 

【文章来源】:云南社会科学.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法律人格说(主体说)
    (二)有限人格说
    (三)客体说
二、人格的理论基础与人工智能的人格分析
    (一)完全主体性与权利适格性:人格的理论基础
    (二)主体性与工具性并存:人工智能的本质特征
    (三)主体性与权利的瑕疵:人工智能体人格问题的产生根源
三、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问题解决路径
    (一)人工智能体类型化
    (二)强人工智能体:赋予拟制法律人格
    (三)弱人工智能体:划归于法律客体
    (四)基于类型化管理构建相应的配套设施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研究[J]. 贺栩溪.  电子政务. 2019(02)
[2]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论[J]. 朱静洁.  电子政务. 2019(04)
[3]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 刘洪华.  政治与法律. 2019(01)
[4]人工智能人格权确认的道德风险和法律困境[J]. 陈鹏.  西部法学评论. 2018(06)
[5]论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J]. 杨清望,张磊.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6]人权膨胀趋势下的人权概念重构——一种国际人权法的视角[J]. 黄金荣.  浙江社会科学. 2018(10)
[7]AI侵权的理论逻辑与解决路径——基于对“技术中立”的廓清[J]. 吴梓源,游钟豪.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
[8]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 李扬,李晓宇.  法学杂志. 2018(09)
[9]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分析[J]. 方芳.  智能城市. 2018(17)
[10]“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面临的法律挑战[J]. 郭宁.  特区经济. 2018(08)



本文编号:361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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