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9-12-02 21:22
【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区域的社会群体创作,体现该群体特定品质或文化遗产要素,并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反映该群体的生活历史、风俗习惯、自然环境、宗教信仰的创造性文学和艺术成果。其具有群体创作性、地域性、个体传承性的特征。由于长期以来保护机制的不完善,各种歪曲、滥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有效保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和我国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班吉协定》、《阿拉伯著作权公约》等;世界各国中肯定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国家主要是非洲以及拉美许多国家;在欧洲发达国家中,英国是唯一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国家。借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国家的经验,建立一种适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版权保护模式,克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出现的各种难题,如主体权利的归属、保护期限问题、独创性要件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应当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群体,通过建立专门的主体权利代理机构来有效解决来源群体民事权利能力欠缺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立法基本都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内容的设计上没有一般作品那样丰富,精神权利只包括发表权、注明来源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财产权利只有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同时可以采取行政、民事和刑事的相关救济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41
本文编号:2568907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4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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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雨枝;超文本链接版权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6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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