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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出租权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24 01:24
  《著作权法》修改后,作品出租权法律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已经确立,这无疑有助于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出租权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著作权人的优先保护,同时也体现了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平衡的原则。立法上,我国采取了发行权和出租权相分立的新的立法模式。为保护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对作品出租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侵犯作品出租权的行为已形成了一个较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但刑事责任依然缺失,刑事立法需尽快修改完善。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作品出租权产生之现实基础及价值取向
二、作品出租权制度立法模式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一) 吸收式
    (二) 分立式
三、作品出租权之定义及特征分析
    (一) 学者定义
    (二) 立法定义
        1.TRIPS协议第11条规定了出租权: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第7条规定:
        3.欧共体出租权的定义:
        4.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
        5.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8款第7项之规定:
    (三) 作品出租权的特征
四、作品出租权之限制
五、侵犯作品出租权之法律救济机制
    (一) 民事责任
    (二) 行政责任
    (三) 刑事责任



本文编号:390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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