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哲学与现代法治的伦理基础
本文关键词:论康德哲学与现代法治的伦理基础 出处:《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04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无论是从伦理学方法论意义上还是从法学方法论意义上,康德哲学都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道德或法律命题,即为了人类自我本性的保全与完善,人们应当从善良目的和法律原则出发重新阐释抑或审视手段或规则本身。康德哲学为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内在关系提供了更加有益的视角和观点:一方面,人作为一种目的的存在,有其自在的人格和尊严,无论作为个体的人犯下何种罪行,都应当作为一个人接受审判和刑罚,从而使国家、社会及其个人都获得一种事实发现和道德反省的机会;另一方面,这种审判和刑罚又应当是"出乎善的目的",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和制度实践的国家,康德哲学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有助于人们寻找谋求自身不断完善的伦理基础和行动方案。
[Abstract]:Whether in the sense of ethics methodology or law methodology, Kant's philosophy has put forward a very important moral or legal proposition, that is, for the preservation and perfection of human self-nature. One should reinterpret or examine the means or rules themselve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purpose of kindness and the principle of law. Kant's philosophy provides a more beneficial view for people to further understand and understand the intrinsic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cedural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Angles and perspectives:. On the one hand. The existence of human being as an aim has its own human nature and dignity. No matter what crimes are committed as individuals, they should be tried and punished as a person, so as to make the country. Society and its individuals are given a chance for fact finding and moral reflec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is kind of trial and punishment should be "beyond the good purpose" and accord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procedural justice... For any country with the spirit of modern rule of law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system. Kant's philosophy can help people to find their own ethical basis and action plan.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0.0;B82-051;B516.31
【正文快照】: 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成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当一个精明的人发现自己在某饭店消费了一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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