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效力与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0-05-11 12:53
【摘要】:任何社会都需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道德与法律。要发挥道德和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必须使其具有自身应有的效力。本文在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力图使道德和法律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 本文强调,道德效力是指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会秩序的价值定位,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应当执行的影响力。道德规范的科学合理性是道德效力的存在前提,利益关系的调节是道德效力的客观基础,有序社会的形成是道德效力的价值定位,约束力和赋予力是道德效力的基本表现形式;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个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这种作用力靠国家强制力加以保证。要提高法律效力应从提高立法质量、司法者的水平、执法的效果、守法程度和监督力度等方面入手。法律本身要具有合理性,法律强制才具有合理性。法律要发挥其效力必须以基本道德为基础,法律必须具有内在的正义性,不符合基本道德的法律不应该成为法律或不应继续成为法律。这些要求属于法律效力的内在道德。只要是不正义的法律,一定要被抛弃,从而丧失其效力。法是用规则治理人类的有目的的科学。这就要求法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和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道德的生成、发展和有效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虽然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在载体、规范的制订以及强制的力度等方面泾渭分明,但是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都具有内在的同质性——追求正义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和谐有序。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生产关系。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不仅表现形式极为相似,而且二者的功能有互补性。 本文采用了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归纳和演绎相统一的研究方法,通过对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研究,揭示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异同,为建设我国的良序社会提供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支持。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B82-05;D90-05
本文编号:2658485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B82-05;D90-05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冯玲;法律与道德分离性分析[D];苏州大学;2008年
2 何宏杰;网络道德评价德与法的度[D];西南交通大学;2009年
3 申强杰;论道德效力[D];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
4 王慧;法律责任意识培养对防治学术不端的作用研究[D];内蒙古科技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5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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