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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正义在有差异主体间实现的困境与路径

发布时间:2020-06-18 16:41
【摘要】:随着全球环境的日益恶化,在全球范围内掀起环境正义运动的热潮,这种运动的出现是由于在环境保护运动中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在有差异的社会主体间存在不公平分配,这种不公平分配现象导致环境非正义普遍存在于世界的各个角落。事实上,有差异的社会主体在面对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环境正义的提出将环境伦理中抽象的主体具体化、明晰化,从而明确有差异的主体在应对环境问题时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如何权衡在环境保护运动中有差异主体间的利益,明确各主体间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最终使环境正义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实现,是环境正义运动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本文从代内正义、种际正义以及代际正义三个方面阐述环境正义运动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其必要性和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正义运动为遭受环境非正义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正义帮助;第二,环境正义运动试图扭转人类与非人类物种之间存在的环境非正义现象,使人类能够理性看待非人类物种在饱受人类行为摧残下濒临灭绝的现状,从而规范自身行为;第三,虽然子孙后代人相对于当代人来说处于“缺席”状态,但他们必将存在,当代人无权忽视其应该享有的利益与权利,限制其发展空间,因此环境正义试图限制当代人对后代人的非正义行为。 其次,当环境正义理论实际被运用到解决非正义问题时,环境正义理论遭遇到了困境,这种困境主要体现在:第一,当环境正义理论遭遇到政府强制性政策时,环境正义运动难以展开;第二,当环境正义理论在探讨人类与非人类物种之间存在的非正义现象时遭到强烈质疑,即人类行为何以要对其他物种负责;第三,当环境正义理论为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可持续发展寻求理论根据时,由于限制了满足当代人对环境资源“超前消费”的欲望,引起相关利益集团的不满与蔑视。 最后,文章从人权理论、康德的绝对命令理论、对效益与效率的分析、功利主义理论、罗尔斯正义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等方面入手,试图突破环境正义理论在实际运用中遭遇的困境,为环境正义理论在面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质疑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寻求环境正义在有差异主体间实现的路径。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B82-05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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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R·乔德赫瑞,黄列;与代之间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权的基础[J];外国法译评;1998年03期



本文编号:271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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