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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目的和强制——康德划分法哲学和伦理学的根据

发布时间:2023-03-11 14:19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著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象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系
二、外在强制的形式条件
三、内在强制与质料条件
四、德性义务与作为义务的质料
总结



本文编号:3759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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