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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国际环境合作

发布时间:2017-11-19 02:05

  本文关键词:论国际法上的国际环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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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深,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也就越来越频繁,因此,国际合作问题也就得到了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在各个领域广泛进行的国际合作都是“全球化”的表现形式,而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进行的国际合作无疑是环境问题全球化的最佳注解。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包括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锐减、森林大面积消失等,这些全球环境问题单靠某个国家的努力是不可能解决的,因而,国际环境合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生物圈的整体性表明了:整个生物圈无法通过要素分解或区域分割的方法进行划分并进而分别由各主权国家独立占有,它作为一个系统只能为地球上的所有主权国家共同享有。因此,国际环境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从法律意义上说,地球这个整体性的生态系统是我们全人类(自然也是全体主权国家)的共有物。而环境公约就可以看成是各缔约国就如何使用和维护这个共有物而达成的协定,它在国内法层面上有一个相对应的类似契约——共有人分管契约。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美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国际关系重要理论流派。它是在批判性地继承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一些基本观点之基础上形成的。它认为国际关系的实质是合作,不是冲突;是国际社会为秩序而进行的努力,不是国家为权力而展开的斗争。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视角来解读国际环境合作,笔者认为,国际环境合作的实现是可能的,因为各国家之间的利益具有趋同性。但是,合作又是困难的,因为现有的国际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间体系。因此,必须寻找一种有效的机制,促进国际环境合作得以实现。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至今,国际合作原则已经被确认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但是,从改善全球环境的角度看,国际环境合作不容乐观,因为全球生态系统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是进一步恶化。国际环境合作陷入困境的根源在于:一、各国在外交政策上所坚持的国家利益原则;二、南北国家之间发展不平衡与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三、国际环境法律制度的“碎片化”和“软法性”。 从国际法角度看,要想改变国际环境合作萎靡不振的现状,笔者以为,最关键的是要完善国际环境合作机制,而完善国际环境合作机制的思路有两个:一、拓展有关国际机构的环境监管、协调功能;二、建立有效的国际环境监管协调组织。
【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96.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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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欣;从《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机制论国际环境合作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12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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