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解释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19 07:15
本文关键词:现行法律解释机制的完善
【摘要】: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数量少、范围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判解释数量庞大、范围广,行政解释则直接针对具体问题的请示而做出,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数量尚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数太少尚无法及时有效回应不断变迁的法治实践需要,而司法解释则呈现出了很强的"立法化"倾向。未来完善法律解释体制的重心应在于,进一步增强立法解释有效性的同时,合理规范"立法性"的司法解释,建立良性互动的法律解释体系,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地方机关的法律解释,加强法律解释的规范化管理。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基金】:司法部项目“法律思维的形成机理”(09SFB2003)的部分成果 西北政法大学“长安学者”支持计划成果
【分类号】:D622;D920.0
【正文快照】: 针对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学界构建的一个神话是,中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解释体制,其基本特征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各有关国家机关分工配合”。[1]P483的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是按照《宪法》、《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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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0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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