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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5 13:43
【摘要】: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是20世纪西方自由主义大师,他一生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心理学、和人类学等领域,而自发秩序理论是其庞大思想体系的核心,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是在继承了由西班牙经院哲学萌发的并在苏格兰启蒙运动和奥地利经济学派得到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和探索的。哈耶克继承了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他认为知识是分散地存在于不同的个人之中的,并且个人所掌握的知识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小部分,并不存在全知全能的人,由此根据他的无知知识观得出人类的理性有限的,正是理性的有限性,哈耶克极力反对理性建构主义,反对一切对社会秩序的建构,他主张社会秩序应该是人类行为自发的演进,并且在演进的过程中受规则的支配,最终其理论演进扩展到人类合作的自发秩序,个体之间在不同的领域内通过自由的合作使得秩序的演进推向更深层次。哈耶克区分了自发秩序中的行动结构和规则系统两种类型,论及而二者的重要性,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不仅生成与各种要素之间的互动调适过程,同时也强调这些要素的行为要受某些一般性规则的指导,忽略前者,则陷入建构唯理主义,忽略后者,社会秩序则成了一种放任无序的状态。此外,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和组织所要遵循的规则是不同的,内部规则是规则系统中促进自发秩序型构的重要因素。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以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为例让我们看到了自发的力量,但其理论在现实中也显示出了一定的局限性,过分夸大市场的作用,忽视了市场经济在实践中会出现失灵,同时自发秩序理论解释社会体制变迁的方式时忽视了社会体制变迁的内卷问题,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应该认真思考自发与自觉的关系。立基于哈耶克自发秩序思想上的社会理论,对于我国政治实践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他的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以及由此引申出的对民主思想的思考,个体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治政府的行为要限制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0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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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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