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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应摈弃“抄家”思维

发布时间:2014-11-24 09:29
    导语:无论是马超群这样的副处级小官,还是徐才厚这样的军中巨头,近来都被媒体用“抄家”、“查抄”这样具有视觉冲击的字眼包围,用于报道纪委和检察院等机构对于这些涉案官员财产的强制措施。实际上,如果对上述官员的调查已经进入司法程序,那么司法机关对其财产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所对应的法律术语应当是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类似抄家这样并不规范且在某个特定时期被广泛使用的词汇,却是一个值得反思甚至警惕的表述。
 
    “抄家”是典型的人治思维盛行于清朝和“文革”
    所谓抄家,其实是封建“人治”社会的典型表征。从较为规范的说法,应该用“籍没”与“抄没”。这是一种株连之举,其特点是加大惩罚力度,不仅是以罪犯本人为对象,而是扩大到罪犯的家庭,乃至于家族,其甚者则为明代永乐年间的“瓜蔓抄”。相比之下,清朝更喜用抄家之法,作为对犯罪官员的一种惩治。
    有一种说法,认为清代皇帝一旦内帑匮乏,就用抄家之法,藉此补充内库收入。这是因为满族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上层统治者有相互兼并部属财产的习惯,在王朝建立过程中又与中国历代王朝皇权无限的传统结合在一起。因此可以说对官僚贵族的抄家既是当时权力和财产再分配的形式之一,也是官僚贵族们盛衰沉浮的标志之一。在清代抄家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严惩,还是减等、从宽,其最后的决定权均掌控在皇帝一人手里。这是典型的“人治”。著名的“和珅跌倒,嘉庆吃饱”便属此例。
    而在十年浩劫中,抄家更成为被滥用的暴力手段。在文革初始阶段,由首都红卫兵掀起的所谓破除“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的“破四旧运动”立即风起云涌。席卷全国。“四旧”首先是从道路、街道、店铺、城市设施易名开始的,继改名之后,这种“破四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习惯也横加指责,对所谓不合“无产阶级口味”的发式、服饰、装饰等发起攻击。“破四旧”发展到极致是“抄家”狂风的刮起和肆虐。据统计,仅1966年8月18日后的一个月内,北京市被抄家的达11.4万多户,被赶回原籍的有85198人:上海市从8月23日至9月8日,红卫兵共抄家84222户。到9月下旬,天津市红卫兵抄家1.2万户。
    所谓抄家“战果”确实十分惊人,无比“辉煌”:据不完全统计,从1966年6月至10月初,全国红卫兵收缴的现金、存款和公债券就达428亿元,黄金118.8万余两、古董1000多万件,挖出所谓“阶级敌人”1.66万余人,破获“反革命”案犯1700余宗,从城区赶走“牛鬼蛇神”3900多万人。红卫兵抄家时,还私自批斗、抓人,甚至私设公堂,滥施酷刑,打人致死。
    “抄家”盛行背后的真问题
    媒体和公众对于贪腐调查中“抄家”环节的迷恋,固然是由概念混乱和猎奇心态所引起,但从司法程序的角度看,中国的执法机构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方面仍有不少现实缺陷。中国现行法律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只在《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中有过规定,具体条款十分抽象,不利于现实当中具体操作,从而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相关法律对涉案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通说认为包括“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以及其它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这种概况性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有关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多是由侦查机关自行规定,这种随意性导致了司法权的无限扩大,不利于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维护。且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此类财产性强制措施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侦查机关负责人手中,带有更多的行政权色彩,审批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于一身,容易导致权力的膨胀。
    其次则是透明度不够,在中国目前的立法体制中,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都是由侦查机关行使权利的,这种体制导致实践操作中侦查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甚至出现暗箱操作的局面,这不仅损害了公民合法的权益,也使查封、扣押、冻结的合法性遭受质疑,从而不利于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也正是这种程序不公开不健全的机制,才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司法权利,从而导致司法腐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更为根本的一点则在于,侦查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既不需要事前审查,也没有规定事后审查和救济措施,即使通过一定途径确认了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对此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不服时,法律只赋予其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复议,而让侦查机关纠正自己错误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等于让侦查机关自己否定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平待遇的难度可想而知。
    法治社会,媒体和公众不应狂欢于“抄家”
    应该说,相关司法部门对徐才厚财产的查封和扣押显然是依法进行的侦查活动。问题在于,几乎所有媒体都自然而然地选择了“抄家”或“查抄”两个并不那么光彩且谈不上准确地词语。在依法治国成为执政理念之本的当下,媒体更应当尽可能地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表述国家机关针对当事人采取的法律行动。徐才厚作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其财产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侦查手段。媒体使用抄家或查抄之类的词语,则极有可能使本来依法采取的行动披上违法的外衣,进而误导公众,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
    另一方面,上述不当表述,也不利于法治理念在全社会的形成与普及。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媒体有责任也有义务促使社会各个阶层达成崇尚法治而非人治的共识。因此,对于一些带有明显人治色彩且容易产生人治联想的词汇应当慎用甚至不用。将每一个依法进行的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尽可能地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报道和阐释,进而构建起人们对法治而非个人的信任乃至信仰。唯有如此,才能使整个社会尽快走出对人治的迷恋与幻想。
    一个以法治国为根本的国家,人民不应该是叫嚣着杀人、抄家。而是依法对其调查,取证,审理。理性的看待这个案件,大老虎落马跟小苍蝇被打,理应殊途同归,从依法办案上没有本质区别。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公众和媒体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首先要做到或许就是——让“抄家”之类的词语回到它所处的历史语境之中,而不是在中国迈向法治的道路上反复出现。


本文编号: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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