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立法语言风格之比较
本文关键词: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立法语言风格之比较
【摘要】:立法语言的技术风格反映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法律制度特色、历史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而不仅仅是一个方法或技术问题。当今世界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立法语言风格的差别在于,大陆法系的立法属于概括的模糊型立法,而普通法系的立法则属于具体的繁琐型立法。这两种立法语言风格,对于民主法治事业而言,各具利弊得失。各国在对立法语言的技术风格进行选择时,应立足国情,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尤其是法治水平、所立法律的性质和该法律所要调整的人群的类别等,以便制定出适宜本民族特点的、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的立法。
【作者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外语学院;
【关键词】: 立法 语言风格 繁琐型立法 模糊型立法
【基金】:2010年陕西省社科规划项目“法律翻译的语用充实问题研究”,编号:10L047
【分类号】:D90-055;D901
【正文快照】: 立法语言风格是指法律文本在遣词造句、条文安排和行文修辞上所表现出来的繁与简、概括与具体、模糊与精确等语言文体风格特点,是立法在语言上表现出来的风貌和格调。基本上属于立法技术的范畴,是立法过程中法律文本语言所遵循的旨在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技术选择。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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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2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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