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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协商民主视角下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探析

发布时间:2015-02-10 16:23


  论文摘要 由于受到宗族势力、稳定仍然有着重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农民 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协商民主

  从整体来看,农民的政治参与绝大部分仍然处于体制内有序的政治参与。但是随着当前社会转型的加快,社会矛盾的多发,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如何规避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风险,对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一 、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现实困境

  当前,农民政治参与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农民政治参与也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农民的非制度化参与,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民政治参与缺乏制度化意识和良好的政治参与习惯。制度意识和良好的政治参与习惯是在长期正规的政治生活的环境之下养成。但是,中国农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由于受到农村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政治参与未能养成良好的制度意识和政治参与的习惯,政治参与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形式主义大量存在。政治参与更多的受到个人情感影响而缺乏制度性和纪律意识,参与过程中任意的加入和退出。无论村民代表大会还是村里小组会议,在村民看来都是少数村干部的事情,很难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参与政治生活更多的是被动的政治参与,行使自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更多的是形式上的需要而缺乏实际效果。
  宗族势力严重干扰农民正常的政治参与。宗族靠内部的血缘关系和“权力”将本族的人员牢牢的控制在一起,结成特殊的利益集团。宗族以整体而存在,宗族与宗族之间、宗族与村民个体之间的争斗都对村民正常的制度化政治参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宗族对族内人员进行约束,统一行动和认识,对外威胁、恐吓等手段间接的影响和控制其他村民的正常政治参与,甚至控制正常的村两委选举活动,以达到宗族的集体目标。在一些农村自治组织能力较弱的村庄,宗族势力甚至通过自己的财力和人员的优势以“合法”的名义控制村委会和党组织,以此来控制整个村庄的政治生活。
  经济因素依然是影响农民正常的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农村中有共同经济利益的农民结成带有企业性质的利益团体,以团体的形式参与农村政治生活。在参与农村政治生活过程中,利益团体往往以集体经济利益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最高目标而忽视了政治参与过程中制度的约束,对内以本集体的内部规定取代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对外则以经济利益为条件吸引其他村民手中的选票或支持自己的政治行为;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精英在政治生活中利用自己所控制的经济资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农民的政治参与,以实现自己政治目标。其突出表现就是农村两委选举过程中的贿选。
  农民非理性的抗争性参与存在且数量呈上升趋势。农民非理性的抗争性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农民以越级上访、打击报复、暴力对抗等形式参与政治生活。农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当自己的利益诉求不能被满足时,一部分农民往往会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进行利益的申诉和维权。农民进行申诉和维权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越级直接到市级、省级甚至更高级别的政府部门去上访,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当上访不能解决自己的“合理”诉求时,通常会激发农民采取进一步的暴力维权行为,对利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甚至发生流血事件,破坏正常的农村政治生活,扰乱正常的政治参与秩序等行为,或去扰乱社会秩序,以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

  二、农民非制度化参与的原因分析

  造成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市场经济的影响,同时也有农民个体和基层政府行政行为失范的问题。
  农村政治参与法律制度缺失是造成农民非制度化参与的制度原因。在法律层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农民的政治参与做出了规定,但是其内容也存在一些不恰当之处。例如,对于村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则缺乏必要的说明,只在第二十一条对村民代表作了相关解释,对于农民政治参与的相关制度规定存在缺失。农民政治参与的具体规定大部分都是由农民自身设立,而农民受文化程度、现实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于制度的建设缺乏必要经验和理论指导,所做出的制度规定往往缺乏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最终使农民的政治参与失去制度的保障。同时,农民不能掌握话语权,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农民利益诉求往往受到压制,矛盾长期积累最终造成农民政治参与的非制度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是造成农民非制度化参与的经济因素。经济因素一直都是影响农民行为的重要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后,“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伴随的,是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农村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农民也成为独立的理性“经济人”开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情况造成农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参与目标的偏差,经济利益开始潜在的影响了农民的价值判断,削弱了制度对政治参与的约束作用,一部分农民甚至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对农村精英而言,政治参与成为了一种获取利益的有效手段。同时,市场经济还造就了一些农村利益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之间彼此争夺经济利益而破坏了原有的政治参与规则,造成政治行为的市场化,经济行为政治化的现象。
  农民个体政治素质的低下是造成农民非制度化参与的直接原因。农民是农村政治参与的直接参与者和政治行为的实施主体。长期以来,由于农村教育水平的落后,很多农民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农民缺乏必要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理论来支撑农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对于党和政府出台的一些关于“三农”问题的文件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困难甚至误解。在政治生活的思想观念方面,农民对政治参与缺乏正确的认识,尚未养成制度化、现代化的参与政治生活的习惯和意识,很多村内事务并不是以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更多的仍然要依赖与人治的方式,依赖“关系”去解决和参与。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加淡化了农民的制度化意识。

 

 

  基层政府行政行为的失范是造成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导火线。随着社会的发展,尽管政府的管理职能日益突出,但是“基层政权功能异化和结构性退化的问题却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基层政府在利益调整过程中出于地方政绩和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经常存在农民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以行政手段对农民的利益进行侵害。由于农民缺少对基层政府的监督和制约能力,面对利益的损失,农民只能通过申诉或上访的方式进行维权。基层政府通常采取压制民众合理诉求的方式进行解决,最终迫使农民进行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进行维权。同时,由于权力的寻租和一部分行政人员的贪污腐化也在客观上加速了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速度。

  三、以协商民主规避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严重影响着农村政治的稳定,必须予以规制和引导。协商民主对解决当前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过程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以协商民主的视角来化解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规范农民政治参与程序的协商民主。“构成程序的过程一般包括行为的步骤和行为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以协商规制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序的非制度化,农村自治组织需要对农民政治参与的步骤、时间、顺序等进行民主的设定,在坚持现有法律制度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照顾到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以及参与的时间,让宗族、精英和普通民众三者之间进行平等的协商,避免政治参与过程的出现“一刀切”和“形式主义”的问题,保证农民政治参与过程的真实有效。对于政治参与方式的规定,普通村民、农民精英、利益共同体之间都要进行民主协商,创新农民政治参与的方式,找到能够照顾到大多数群体共同利益的契合点,保障程序的正义,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等现象。
  构建农民政治参与中民主协商的平台。政治参与平台的构建能够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协商的机会,也能够为农民表达利益诉求提供场所。构建农民政治参与中民主协商的平台,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让人大代表成为联系农民政治参与过程中各方利益的纽带,让各方的利益都能够在平等的协商过程中得到尊重和表达。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和农村党组织的平台作用和协调作用,通过建立恳谈会、村民议事会以及互联网公众平台等形式,为农民进行政治参与和各利益主体的协商创造机会,确保农民参与机会的均等化和参与过程的平等。此外,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与农民利益相关的社会组织的支持和指导,通过组织的功能整合作用将分散的、无序的农民个体利益表达组织化,通过组织化的形式进行政治参与和民主协商,效避免农民个体行为的极端化,造成与基层政府的正面冲突。
  完善农民政治参与中民主协商的制度。“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过程”政治制度对政治行为形成约束力,是政治活动得以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民主协商则意味着双方地位的平等。在农民进行政治参与过程中,必须以制度的形式对宗族、利益集体的不法行为加以限制和约束,避免其通过暴力胁迫、经济利诱等方式影响农民政治参与中的价值判断,协商过程中要坚持相对多数原则或绝对多数原则,保证民主的有效和真实,确保农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基层政府在制定有关农民权益的决策过程中,要建立社情民意的反馈制度和听证制度,通过与农民进行公平、公开的民主协商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同时也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形成必要的制约作用。对关于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基层政府和农民自治组织需要通过协商—实施—反馈—协商制度对决策进行不断的修正,并使这一协商的形式常态化和制度化,以制度保证民主协商对规避农民非制度政治参与的效力。
  协商与民主能够为农民的非制度化参与提供缓冲的契机,同时也能够为农民的政治参与提供参与程序、参与平台和参与制度的保障。因此,必须将协商民主引入到规避农民非制度化参与中来,并加以完善和创新才能更好的解决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问题。

 

 



本文编号:1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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