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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4 18:58
【摘要】:“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定形式作出的、与法律问题密切相关的文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类型多样,包括关于国家机构设置与职能的决定、关于省级行政区建制的决定、关于特别行政区设置与基本法的决定、关于人大组织选举与代表问题的决定、针对特定法律事项的决定、普法决定、纪念日决定、特赦决定、授权决定、改革决定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体现。实践中,立法机关认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司法机关同样认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效力,将其视作法律,在案件审判中予以适用。由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未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不具备法律的形式要件,因此其性质属于立法规范性文件。论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全文检索,归纳此类决定类型,并通过全国人大的官方文件对决定的性质进行探究,最终认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属于立法规范性文件。第二章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变迁进行研究,发现此类决定在1978年以前,1979-2012年间和2013年以后,分别起到了确立国家各项制度、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决策的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政治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任务也不相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变迁反映了不同时期人大立法的主题,也体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历程。第三章聚焦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治的关系。首先展现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对法律和其运行状态的不同侧重点。通过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种分析路径,肯定了此类决定在保证有法可依,推动法律体系协调以及法律的至上性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时,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出台程序的考察,发现了此类决定在实质法治上的不足,突出表现为法律工具主义倾向。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思路,建议将此类决定纳入到立法法的调整范围。首先,法律应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立法规范性文件属性,其调整事项的范围不应包括法律保留事项,不能对宪法进行修改调整。其次,应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出台程序,建立触发机制与征求意见程序。此外,在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的过程中,应对其进行合宪性控制,确保决定内容符合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和权力制衡原则。最后,应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实现对此类决定的有效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622;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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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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