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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法治形象评议程序法制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6 11:04
【摘要】:湖南省法学会程序法学研究会作为第三方主体开展县级政府法治形象评议活动,旨在督促县级政府重视法治形象,加快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为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提供一个大众化的平台,同时为民间社会团体提供一项的可开拓发展的方向。2014年至2018年,评议活动已经成功举办了四届,2018年第五届尚未产生最终结果。评议程序整体上呈现稳定发展趋势,整个评议可分为评议信息收集阶段,评议阶段和评议结果公布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性规则,对不同评议阶段的评议活动予以规制。活动组织方在前面几届的摸索实践中,整个评议程序已经初具制度化趋势,但由于评议程序尚未上升至法律制度的层次,评议程序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且评议活动评议的对象是县级政府法治形象,直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为使整个评议程序带来好的影响的同时,也为保障评议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持续地开展,评议程序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县级政府法治形象评议程序走上法制化有很高的现实价值:首先,从学理角度分析,第三方主体独立开展的评议活动,相对独立于党政机关,因此整个评议活动下的程序性规则具备独立和中立的特征,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论价值。县级政府法治形象评议活动旨在促进县级政府改进法治形象,提高政府为民服务的能力,这一活动目标与法治政府理论相契合。其次,从现有的实践来看,国内的中国政法大学评议模式中有可供当前县级政府法治形象评议程序制度化的参考项。此外,根据国外相类似评议的法制化历程,在美国等国家曾今出现过评议“遍地开花”的情形,美国为了节约社会资源,使评议走上正确的轨道,通过国会立法的方式对评议进行规范,此后,美国的评议由“法制”走向了“法治”。最后,结合以上信息,探索湖南省境内的评议程序法制化的路径。根据我国的国情,对于新事物的普遍做法是先行地方试点立法,并且《立法法》赋予了地方一定的立法权限,故,湖南省境内的权力机关和有权政府可对县级政府法治形象评议的程序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吴佳惠;王佳鑫;林誉;;论作为政府治理工具的第三方评估[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06期

2 杨小军;陈庆云;;法治政府第三方评估问题研究[J];学习论坛;2014年12期



本文编号:278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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