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判决说理的场域视角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3 00:53
【摘要】:裁判文书说理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但除了文书上网、文书繁简分流改革初见成效,法官说理不力的问题依旧存在。裁判文书说理研究经历了从是否应该说理的宏大叙述到论证技巧的精细化研究,但并没有深入到法官作出裁判说理的具体情境认识裁判说理。在认识论中,判决说理的重心一直聚焦在“裁判权”问题上,似乎只要裁判技术提高,便能自动同步到法官说理技术。然而,“裁判”和“说理”其实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场域,“说理”不是“裁判”的附属,它具有独立的价值。因此将“判决说理”放在独立的场域空间观察,以微观视角观察微观个体——法官,就更能“同情地理解”中国法官在不同实践场域中面临的说理困境。裁判说理研究已经进入到类型化研究层面,在三大诉讼领域中尤以刑事诉讼更为特殊,它呈现着国家权力的强势与个人的孤独。与民事和行政诉讼不同,它有着强烈的公法特征,因而其说理需要更加慎重。另外,重大刑事案件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显现着司法与民意的激烈交锋。因此,以微观场域视角研究刑事判决说理的场域性是一种全新的观察视角。刑事判决说理的要素包括构成要素、内容要素和结构要素。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共同构成判决理由,在说理中,法官限于刑事裁判的严格要求,往往将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一体化,导致裁判理由重复出现,且有法无情。裁判理由可包括道德、学说等非正式渊源,其以说服和理解为目的,并不能局限在法律依据这一狭小范围。刑事判决说理的内容要素包括定罪说理和量刑说理,量刑说理是核心要素。然而现实中由于量刑说理导致的上诉原因比定罪问题和事实问题多,法官经常对量刑问题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在刑事判决说理的结构要素中涉及到法律说理和事实说理,而事实说理长期被忽略,成为刑事判决说理最为人诟病的地方,证据简单列举,直接得出结论,缺乏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对应。事实说理中应以犯罪构成说理为合法性根源,在此基础上进行争点说理。刑事判决说理的特殊性体现在诉讼法律场域。刑事法官除了具备一般法律思维之外,还应具有刑事法律思维,即公法思维,控辩平衡思维和严格证据思维。刑事法律制度与说理的内容直接相关,但仅仅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无法胜任判决说理的要求,法律之外的因素对法官的影响不亚于法律本身。另外,刑事诉讼的证明模式也极大影响着说理。印证证明模式背后,法官几乎无法展开说理,形式合法性高于实质合法性。而心证式说理为法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论证说理资料和空间,在庭审中心主义改革要求下,心证式说理能够突破传统格式桎梏,有利于获得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的说理。法官制作刑事判决说理将受到来自组织场域惯习的影响。填充式说理是普遍现象,它以结论代替说理,缺乏个案特征,格式单一。而这背后有一系列的组织惯习规训着法官说理。如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成反比,法官考核机制中缺乏对法官说理的激励机制,或者权重较低,无法真正约束法官说理;法院诉讼档案管理成为控制法官的工具,而且存在不予公开的副卷,使得公众无法得知真相,更无法信任法官;另外,法官的遴选、培训制度等,大都忽略说理技术而更注重公务科层管理内容。这些因素阻碍了说理的实质化。只有人文式的管理能够破解填充式说理背后的组织规训逻辑。而社会场域对刑事判决说理的冲击更为直接猛烈。司法的精英化与大众化的间隙难以弥合,法官依法公正的裁判常常难以为大众接受。近几年出现的“于欢案”、“赵春华案”、“贾敬龙”案、“掏鸟案”等轰动性案件备受舆论关注,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经受着考验。“于欢”案二审裁判文书除了减轻了刑罚,其说理风格与一审判决说理不尽相同。一审是以法律人为说理对象的消极法民关系说理,而二审的说理对象更倾向当事人和一般民众,是积极法民关系的说理。舆情案件向司法发起挑战,积极法民关系式的说理风格可以缓解来势凶猛的舆论压力,让大众理解法官的裁判。刑事判决说理改革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获得机遇。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确立以及智慧法院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官说理的样貌。视听文字技术和电子档案建设为法官提供完整的庭审资料,提高了制作裁判文书的积极性和制作效率,完善了形式内容。但是科技含量的提高并不能提高判决说理的实际质量,真正鼓励法官提升判决说理的是更专业的法律制度、更人文的组织环境以及更宽容的社会环境。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本文编号:2791271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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