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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法治化探究——基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02-28 01:21
  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执法方式,契合了服务型政府理念,迎合了公民参与行政的需求,尤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率见长,逐渐被应用于税收、环保、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现为市场监管)等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但迄今为止没有一部高位阶的法规对行政约谈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约谈内容、法定程序、事后监督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缺少高位阶的法律来指导和规范行政约谈这一新兴行政行为,其结果就是行政约谈被滥用,与现有行政行为体系无法有效衔接,无法达到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目的。笔者试以食品安全监管的视角探究行政约谈法治化,以期推动行政执法方式深层次变革和管理体制创新的进一步完善。 

【文章来源】: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0,37(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约谈及其特点
二、行政约谈在食品监管实践中的运用与发展
三、行政约谈在食品监管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一)约谈主体的层级定位不一
    (二)约谈的范围没有制度规范
    (三)约谈的程序没有统一规范
    (四)约谈的内容没有相应要求
    (五)监督和救济机制有待完善
    (六)缺少高位阶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四、行政约谈在食品监管实践中的制度建构
    (一)统一行政约谈立法
    (二)确定行政约谈主体资格
    (三)规范约谈适用范围
    (四)规范行政约谈程序
    (五)设定行政约谈内容
    (六)完善约谈监督与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约谈法治化研究[J]. 孟强龙.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6)
[2]行政约谈刍议[J]. 邢鸿飞,吉光.  江海学刊. 2014(04)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约谈制度建设初探[J]. 黄培东.  质量与标准化. 2012(09)
[4]以行政约谈为抓手 开展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的实践探索[J]. 宋玉池.  工商行政管理. 2009(15)



本文编号:3055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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