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行政:一种新的行政法范式
发布时间:2017-05-0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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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代公共行政向民主化、服务化、民营化、程序化、效率化等方向的转型,使得以平等、交涉、合意为基本特征的协商行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协商制定规章、重大行政决策协商、民主恳谈会、协商颁发许可证、双方同意的命令、行政争议解决的ADR机制、行政和解、反垄断协商执法等,它们已经晃动了以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平等性、行政权的垄断性、行政过程的单向性、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为基本特征的传统行政法的根基,使得传统行政法已经不能有效解释广泛存在的协商行政现象,导致传统行政法陷入了范式危机。因此,引入库恩的“范式”理论,并将协商行政与范式理论对接是化解传统行政法范式危机的不二选择。 由于范式所具有的认知、塑型和发展功能,以范式理论作为工具研究协商行政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可以从相对宏观的层面来研究协商行政,抽象出协商行政的基本范畴,形成协商行政的“概念-判断-推理”,为形形色色的作为“新类型的事实”的协商行政现象提供统一的认知方法、标准和模型。其次,可以站在行政法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待协商行政,吸引具有相同旨趣和信仰的研究者进行以协商行政为学术主题的研究,拓展协商行政的适用疆域,从而推动行政法的发展。实际上,库恩提出的“范式”并不像多数人宣扬的那样含混复杂,他不过是将范式的原初意涵——范例或模型——创造性运用于科学哲学史领域罢了。在库恩那里,范式就是一种共同体公认的科学成就,它构成指导常规科学的理论模型。除了自身的理论“美感”外一项科学成就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为范式:其一,它必须具备充分的社会历史条件;其二,它必须比传统范式更具优势。 虽然库恩的范式理论主要是在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的科学革命的意义上提出的。但凡是可以称为科学领域的地方均有范式理论的“用武之地”,因而范式理论可以“嫁接”到社会科学领域。事实上,它也早已被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学者所运用。但由于社会科学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是关于“自然”、关于“客观”的科学,而社会科学是关于“社会”、关于“主观”的科学,因而库恩范式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嫁接”不可能是无缝的,需要进行创造性“修剪”。与自然科学领域不同,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领域的范式适用具有多层次性、多语境性、范式之间的相容性、范式转换的量增性等特征。 作为行政民主化语境下的一项科学成就,协商行政已经构成了区别于高权行政、传统参与行政的一种新的行政法范式。这是因为:第一,协商行政其行政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行政权的非垄断型、行政过程的交涉性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意性等特征已经显示出不同于传统行政的、特有的理论美感。第二,主体间性理论、协商民主理论、治理理论以及平衡理论为协商行政提供了多学科的理论基础;国家任务的变迁、对行政裁量权进行适度规制的需要以及公共行政的当代转型为协商行政提供了丰厚的社会基础;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等领域普遍展开的协商实践为协商行政提供了充分的范例支撑。第三,与传统行政相比,协商行政不仅能够化解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的困境,通过行政过程实现行政的自我合法性,而且能够增加行政的可接受性进而实现行政效率的均衡提高,显示了强大的范式优势。 当然,新事物的出现必定是一个前进性与曲折性相统一的过程,新范式的出现也是这样。在面对协商行政这一行政法的新范式时,传统行政范式也不会“束手就擒”,支撑传统行政范式的“行政权不可处分原理”、“利益多元主义理论”向协商行政发出了理论诘难。但在行政国家背景下,“行政权不可处分原理”已经不攻自破。实际上,也恰恰是对多元利益诉求的承认才使得协商行政变得必要和可能。然而不可否认,在社会科学领域,任何范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就作为行政法范式的协商行政,其潜在缺陷主要体现在协商主体的能力不平等、协商成为行政之“累”、行政公共性和公平性的减损等方面;但“瑕不掩瑜”,协商行政之“瑕”可以通过范式所蕴含的规则和程序所“消解”。 一项取得范式地位的科学成就必然是由诸多理论要素构成的严整的理论体系。要想真正全面认识该范式并运用它为常规科学解谜,就必须理解该范式所蕴含的诸理论要素。作为行政法的新范式,协商行政的理论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与相对方法律地位、行政过程与方式、行政原则与方法、行政程序与效力、适用范围及与传统行政的衔接等内容。其中,协商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在平等基础上的互动关系,行政相对方法律地位体现为对行政过程的实质参与;协商行政的过程是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相互了解与理解、沟通与对话、博弈与妥协的复杂过程,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合意为特征;协商行政尤其应当强调自愿、平等、公开、诚信、关联性等原则,并以利益衡量为基本方法;协商行政的程序应当以交往理性为价值、以宽容为理念、以相对方扩权为侧重。协商行政的效力包括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两个方面,就内部效力而言,协商达成的合意应当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均有约束力;就外部效力而言,经协商的行政行为并不能免于司法审查。当然,协商行政有其特定的适用场域,并且,在协商不能无法达成行政目标的情况下,还需要传统行政的“出场”。 由于行政法之根生长在各国具体的生活世界中,协商行政在我国的范式生成必须立足于我国特殊的行政生态。协商行政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文化基因;宪法规范的支撑、政治协商制度的广泛实践、“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松动、行政复议法的协商转向、国家赔偿法的协商转向以及其他规范支持为协商行政范式生成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资源。我国协商行政范式生成的策略包括转变强制行政的思维、破除相关制度障碍、实现听证制度的“协商化”以及加强公民社会建设等。 当然,协商行政的范式生成对我国行政法的影响将是结构性的,它将实现行政法理念的转变、理论的革新和制度的转型,并将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走向“行政共和主义”。
【关键词】:协商行政 行政法 范式 范式转换 变革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
【目录】:
- 摘要9-12
- Abstract12-15
- 绪论15-39
- 一、问题的提出15-21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21-34
- 三、写作思路34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34-35
- 五、研究意义35-37
- 六、主要研究方法37-39
- 第一章 行政法范式:协商行政的初步定位39-60
- 第一节 范式的基本理论39-46
- 一、范式的内涵39-42
- 二、范式的功能42-45
- 三、范式转换的本质45-46
- 第二节 范式理论在行政法学领域的引入46-51
- 一、范式适用的多层次性47
- 二、范式适用的多语境性47-48
- 三、范式之间的相容性48-49
- 四、范式转换的量增性49-51
- 第三节 作为行政法范式的协商行政51-60
- 一、协商行政的内涵厘定51-54
- 二、范式理论与协商行政的对接54-56
- 三、协商行政的范式定位56-60
- 第二章 协商行政范式的正当性60-99
- 第一节 协商行政的理论基础60-78
- 一、主体间性理论:协商行政的哲学基础60-64
- 二、协商民主理论:协商行政的政治学基础64-70
- 三、治理理论:协商行政的公共行政学基础70-73
- 四、平衡论:协商行政的行政法学基础73-78
- 第二节 协商行政的社会基础78-85
- 一、国家任务变迁:协商行政兴起的根本原因78-80
- 二、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恰当规制:协商行政兴起的制度原因80-81
- 三、公共行政改革:协商行政兴起的直接诱因81-85
- 第三节 协商行政的具体实践85-99
- 一、行政立法中的协商86-89
- 二、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协商89-91
- 三、行政执法中的协商91-97
- 四、行政救济中的协商97-99
- 第三章 协商行政范式的优势99-113
- 第一节 协商行政与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99-104
- 一、消极国家与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100
- 二、积极国家与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的困境100-101
- 三、协商行政与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困境的化解101-104
- 第二节 协商行政与行政效率104-113
- 一、行政的可接受性与行政效率105-106
- 二、协商行政与行政的可接受性106-107
- 三、协商行政与行政效率的均衡提高107-113
- 第四章 协商行政范式的理论诘难与潜在缺陷113-123
- 第一节 协商行政的理论诘难114-117
- 一、行政权不可处分原理114-115
- 二、利益多元主义理论115-117
- 第二节 协商行政的潜在缺陷117-123
- 一、协商主体能力不平等117-119
- 二、协商成为行政之“累”119-120
- 三、协商对行政公共性和公平性的减损120-123
- 第五章 协商行政范式的展开123-143
- 第一节 协商行政的法律关系与相对方法律地位123-126
- 一、法律关系的平等与互动123-124
- 二、行政相对方法律地位124-126
- 第二节 协商行政的过程与方式126-128
- 一、行政过程的复杂性126-128
- 二、行为方式的合意性128
- 第三节 协商行政的原则与方法128-136
- 一、协商行政的原则128-133
- 二、利益衡量:协商行政的基本方法133-136
- 第四节 协商行政的程序与效力136-141
- 一、协商行政的程序136-139
- 二、协商行政的效力139-141
- 第五节 协商行政的适用范围及与传统行政的衔接141-143
- 一、协商行政的适用范围141-142
- 二、协商行政与传统行政的衔接142-143
- 第六章 中国语境下协商行政范式的生成143-160
- 第一节 协商行政的传统文化资源143-149
- 第二节 协商行政的规范和制度资源149-153
- 一、宪法规范支撑149-150
- 二、政治协商制度的广泛实践150-151
- 三、“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松动151
- 四、行政复议法的协商转向151-152
- 五、国家赔偿法的协商转向152-153
- 六、其他规范支持153
- 第三节 协商行政范式生成的策略153-160
- 一、转变强制行政的思维153-154
- 二、破除制度阻碍154-155
- 三、实现听证的“协商化”155-157
- 四、实现社会的组织化157-160
- 结语:协商行政对我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变革160-166
- 一、行政法理念转变160-162
- 二、行政法理论革新162-164
- 三、行政法制度转型164-166
- 参考文献166-180
- 致谢180-181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18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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