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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9 17:19

  本文关键词: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现代立法过程一般都是在诸多主体的合力作用下运行的,是议会、政府、政党、社会公众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关,以立法机关为中心围绕立法进行运动和产生作用的总过程。在我国,从实际情况看,除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诸多主体参与并影响地方性法规的形成过程。作为法定的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主要的、导向性的功能,行使实际权力,成为事实上的立法机关,而不应当仅仅成为法律上的立法机关,甚至“橡皮图章”。为此,本文试图围绕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这个命题,以上海市30多年来地方立法实践为例,以地方立法过程中各种参与主体的角色互动为场域,以地方立法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为观察点,从现实立法活动的经验事实和实证材料中考察、总结和归纳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现有功能的实际图景;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作为法定立法主体,面对现实与应然的差距,应当采取何种现实而又有效的措施强化其主导功能,提出若干建议。 论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六章: 第一章对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进行研究。以国内外现有理论研究、历史资料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对中西方立法权配置的思想基础、西方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权配置的模式进行回顾,进而对我国地方人大获得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流变进行梳理。同时,本章还对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特点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过程进行“应然”分析,指出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过程不仅由当代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所决定,也是中国立法体制长期探索发展的结果,且为宪法所确认。 第二章对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作了分析。从实际情况看,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既包括作为法定立法主体的地方人大,,也包括现阶段对地方立法有不同程度影响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本章首先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作为它的常设机构的常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作了分析,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尤其是承担统一审议职能的法制委员会、立法综合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领导机构的主任会议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为对象,研究了这些主体的设立背景以及各自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其次,本章对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社会公众各自在地方立法过程的法定角色作了分析。 第三章对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地方人大的功能表现现状进行分析。以上海市地方立法过程为例,详细分析了地方立法规划编制、立法计划编制、法规草案起草各个环节中地方人大的主导功能。从现状看,虽然地方立法立项本身是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入口关”的载体,地方人大在实践中主导着立项的启动、建议项目的筛选等工作,但最终进入立项的项目八成为政府提议立法的项目,且进入立项的项目内容上大多与同时期地方党委的工作重点存在“暗合”现象,反映出政府在政策议题形成上占据优势,而地方立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现阶段地方立法工具主义的理念。关于地方立法起草,实证统计表明,大多数法案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当前立法“部门利益化”的根源所在;而地方人大有关委员会等起草的法规多局限于地方人大权力行使规范(如议事规则、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及人大代表履职规范,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较少独立起草或者牵头组织,反映出地方政府由于实际管理社会生活,且对社会公共资源有较大的控制权,因此在政策方案形成上占据强势地位。 第四章分析了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法案到法阶段地方人大的主导功能现状。法案到法阶段,是立法过程中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最为集中的阶段,实践中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参与主体对这一阶段最为重视。本章分提案、审议、表决、公布四个环节对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角色表现及其功能体现作了分析。从上海的情况看,虽然向地方人大提出法案的法定主体较多,但政府提出的立法议案比例占到绝大多数,出现“行政垄断提案”的现象,而其他主体的立法提案权长期虚置;地方人大对政府提出的法案多顺利将其列入会议议程,相比之下,30多年来,市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6000多件议案,其中不乏立法议案,却无一进入立法程序。实证研究还表明,地方人大对法规草案约70%条文提出审议意见,对约35%条文作出修改,虽然最终进入地方人大表决议程的法规案,均顺利表决通过,但地方人大对法案的实质性修改呈逐渐加强的趋势。在法案到法阶段,地方党委几乎很少介入、支配这一阶段的立法过程,但人大党组实际上起到了对关键性问题“把关”的作用。此外,地方人大近年来在民主立法上不断创新形式,社会公众在这一阶段的参与最为活跃,但其对立法的实质性影响较小,这与地方人大对其参与的重视程度呈正相关关系。 第五章分析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完善阶段地方人大主导功能的表现。催生当代中国地方立法解释、评估、修改、废止、清理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本身的需求,但从实际表现看,地方人大在这样一个“政治反馈”过程的各个环节,其功能表现不尽相同。地方人大对法规是否修改或废止、何时对其修改或者废止、对哪些问题进行修改方面的反应并不及时,启动法规修改或废止的主动权实际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但对于法规清理,地方人大多根据中央的部署,既主导法规清理的启动,也主导法规清理的标准和工作步骤。法规解释是使法规条文更好适用于社会实际的立法完善手段,实证统计表明,地方人大极少运用正式的立法解释权,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所做的答复往往成为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而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法规的扩张解释,地方人大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此外,本研究发现,在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往往出台多件法规配套实施性文件,这种细化性实施规范虽然起到了使法规更易于操作的作用,但其将地方性法规在法律适用中“化解于无形”的负面影响值得关注。 第六章重点阐述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的建议。经过之前章节的分析,尤其是立法过程三个阶段的实证分析,本章提出,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国家性质的体现,因此,应当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完善地方人大组织结构、议事方式等,不断强化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本文据此提出建立公众参与的开放式的立项机制、地方人大组织牵头的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建立配套文件备案监督机制、建立人大组成人员专职化机制、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等多项建议。
【关键词】:地方人大 立法过程 主导功能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1.1
【目录】:
  • 摘要3-7
  • Abstract7-16
  • 导言16-35
  • 一、 问题的提出16-24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24-28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28-35
  • 第一章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35-53
  • 第一节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模式35-40
  • 一、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分权思想35-37
  • 二、 西方国家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37-40
  • 第二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历程40-44
  • 一、 马克思主义“议行合一”思想40-41
  • 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配置41-44
  • 第三节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历史嬗变44-53
  • 一、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赋予44-50
  • 二、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的“应然”分析50-53
  • 第二章 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53-69
  • 第一节 地方人大的组织结构53-62
  • 一、 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53-55
  • 二、 专门委员会55-57
  • 三、 法制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57-59
  • 四、 主任会议59-61
  • 五、 代表、委员以及工作人员61-62
  • 第二节 地方立法过程的其他参与主体62-69
  • 一、 地方党委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63-65
  • 二、 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65-66
  • 三、 其他国家机关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66-67
  • 四、 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67-69
  • 第三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一:立法准备阶段69-106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概述69-79
  • 一、 地方立法立项70-76
  • 二、 地方立法起草76-79
  • 第二节 立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79-89
  • 一、 地方人大立项工作步骤79-84
  • 二、 立项中的政府提议人偏好84
  • 三、 立项中的执政党政策偏好84-89
  • 四、 人大代表议案等进入立项比率不高89
  • 第三节 起草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89-97
  • 一、 地方政府主导起草:普遍化趋势89-91
  • 二、 地方人大主导起草:范围局限明显91-93
  • 三、 地方人大“提前介入”政府起草:一种非制度性安排93-97
  • 第四节 分析与反思97-106
  • 一、 立项环节是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之“关口”97-99
  • 二、 地方党委对立项工作的领导方式趋于间接99-101
  • 三、 政策议题形成中的“行政优势”效应101-103
  • 四、 政策方案形成中的“专业优势”效应103-104
  • 五、 公众在立项起草阶段的影响力较弱104-106
  • 第四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二:法案到法阶段106-162
  • 第一节 法案到法阶段概述106-115
  • 一、 法案到法阶段的基本环节106-110
  • 二、 法案到法阶段的制度规范110-115
  • 第二节 提案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115-131
  • 一、 提案人结构失衡的基本特征116-118
  • 二、 地方人大自行提案情况118-122
  • 三、 代表联名提案均未能进入会议议程122-126
  • 四、 委员联名提案权虚置126-127
  • 五、 提案列入常委会议程的程序127-131
  • 第三节 审议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131-151
  • 一、 地方人大将审议法规重心向前延伸:审前准备环节131-133
  • 二、 法规审议的量化分析:审议意见与条款比例133-135
  • 三、 法规修改的量化分析:修改条款比135-148
  • 四、 地方立法中“过滤”程序的设置与运用148-151
  • 第四节 表决公布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151-153
  • 一、 地方人大公布法规的形式151-152
  • 二、 法规表决环节实例:法案高票通过与高通过率现象152-153
  • 第五节 分析与反思153-162
  • 一、 地方党委对法案到法阶段极少介入153-155
  • 二、 地方政府提案率过高的客观原因及其隐患155-156
  • 三、 地方人大对法规案审议修改质与量的双重局限156-158
  • 四、 公众参与法案到法阶段的冷热不均现象及其原因158-162
  • 第五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三:立法完善阶段162-198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完善阶段概述162-169
  • 一、 法规修改与法规废止162-164
  • 二、 法规解释164-167
  • 三、 法规清理与法规编纂167-168
  • 四、 法规配套文件168-169
  • 第二节 法规修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169-179
  • 一、 法规修改案提案人情况169-170
  • 二、 地方人大提出的法规修改案内容分析170-173
  • 三、 地方政府提出法规修改案动因分析173-176
  • 四、 法规修改案的审议表决情况176-179
  • 第三节 法规废止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179-181
  • 一、 法规废止提案由地方政府主导179-180
  • 二、 废止案审议形式:一次审议通过180-181
  • 第四节 法规解释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181-185
  • 一、 地方人大立法解释权鲜有运用181-182
  • 二、 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法工委询问答复182-184
  • 三、 政府主管部门自主解释法规有待监督184-185
  • 第五节 法规清理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185-189
  • 一、 地方人大主导启动法规清理185-187
  • 二、 法规清理的标准和步骤187-189
  • 第六节 法规配套文件制定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189-192
  • 一、 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文件完成率低189-190
  • 二、 政府自主制定配套文件规模庞大190-192
  • 第七节 分析与反思192-198
  • 一、 地方政府对法规修改、废止程序的实质主导192-193
  • 二、 地方人大法规清理启动机制缺位193-194
  • 三、 地方立法解释权名不副实194-195
  • 四、 法规配套性文件结构失衡与监督乏力195-198
  • 第六章 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中主导功能的建议:思路重整与机制创新198-212
  • 第一节 基本思路198-203
  • 一、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的自我认知200-201
  • 二、 矫正依赖政府的立法惯性思维201-202
  • 三、 完善地方人大的内部结构和议事方式202
  • 四、 改革地方人大组织协调立法的方式202-203
  • 第二节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建议:十大机制构建203-212
  • 一、 建立开放的法规立项机制203-204
  • 二、 建立多元的法规起草机制204-205
  • 三、 建立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205-206
  • 四、 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206-207
  • 五、 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207-208
  • 六、 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208-209
  • 七、 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209-210
  • 八、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210-211
  • 九、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员专职化机制211
  • 十、 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211-212
  • 结语212-213
  • 参考文献213-232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232-234
  • 后记234-23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杨雪冬;;制度移植与本土实践:以立法听证为个案的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06期

2 李鑫宇;;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产生及其发展[J];华章;2011年28期

3 雷斌;;地方性法规清理制度初探[J];人大研究;2009年05期

4 晨明;;以立法法规范立法工作——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J];上海人大月刊;2000年07期

5 吴勤民;;法规草案解读:提高审议质量的有效形式[J];上海人大月刊;2005年04期

6 周伟;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04期

7 蔡定剑;刘星红;;论立法解释[J];中国法学;1993年06期

8 计伟民;程湘清;蔚立臻;蔡定剑;;人大五十年三人谈[J];浙江人大;2004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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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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