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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29 08:09

  本文关键词: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人类对平等的追求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在追求和实现平等的过程中,歧视无疑是最大的障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平等与反歧视指向的是同一范畴。由于歧视肇始于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并且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一直以不同的形态存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所以我们必须要对歧视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歧视既可能以行为的形式存在,也可能以制度的形式存在。西方国家对制度性歧视的关注由来已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西方国家反歧视法的研究对象主要就是以立法歧视为代表的制度性歧视。但是我国传统文化对制度和权力的忠诚,使得长期以来,我们更多的是将研究视角局限于个体之间的歧视行为,而忽视了以制度形态存在的歧视。随着我国的社会改革向纵深推进,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共教育制度、婚姻制度、公务员招考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对公民权利的歧视性安排也逐渐“浮出水面”,甚至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实际上,制度性歧视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侵害、对社会公正的破坏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及其非法律化解决途径等问题,往往要比单纯的歧视行为更加严重。所以,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本文选取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作为研究主题。本文的研究主旨是在审视制度性歧视的内涵、类型、成因等问题的基础上,对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拓宽反歧视法的研究视野,并且以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为契机,寻求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实施路径。 为了实现本文的研究主旨,本文从五个方面对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论述,即:制度性歧视的基本定位、制度性歧视的类型分析、制度性歧视的成因、制度性歧视的司法规制、制度性歧视的立法规制。 首先,本文对制度性歧视进行了基本定位,将制度性歧视界定为由于国家正式规则的认可或者公权力主体的推行,使一定社会群体持续遭受普遍的、规范化的不合理对待。之所以在中国的语境下研究制度性歧视,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对歧视的概念界定上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建构论法治发展路径对制度的过度依赖使制度性歧视在中国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制度性歧视包涵三个构成要素:公权力主体实施、以制度形态存在以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与普通的歧视行为相比,制度性歧视具有强制性、群体性、稳定性、形式合法性和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正当性等特点。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将制度性歧视与公法歧视、行为性歧视、反向歧视等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 其次,本文从实证角度对制度性歧视的类型进行了划分。立基于不同的观察视角,可以对制度性歧视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本文通过对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制度性歧视的考察,从制度性歧视的存在形态、侵权类型、侵权主体三个观察视角,分别将制度性歧视划分为正式制度性歧视(以规则中的同性恋歧视为例)和非正式制度性歧视(以公务员招考制度中的学历歧视为例);对公民权利的制度性歧视(以低保信息永久公示制度中的隐私权歧视为例)、对政治权利的制度性歧视(以选举权制度性歧视为例)、对社会权利的制度性歧视(以高考招生制度中的受教育权制度性歧视为例);立法机关制度性歧视(以《刑法》第236条中的的性别歧视为例)、行政机关制度性歧视(以户籍制度中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性歧视为例)、司法机关制度性歧视(以司法解释中的身份歧视为例)。 第三,本文分析了制度性歧视的成因。制度性歧视的成因既有现实原因,也有历史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本文从价值判断成因、历史成因、直接成因等三个方面对制度性歧视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制度性歧视的价值判断成因主要是平等原则的模糊性和平等权利的开放性;制度性歧视的历史成因则是权利文化的缺失和身份社会的扭曲发展;制度性歧视的直接成因则是由于公权力主体对社会歧视现象的认可、公权力的政策性考量以及公权力违法行使。对制度性歧视成因进行分析,并不是要着重强调各个因素在制度性歧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恰恰相反,本文要表明,制度性歧视的成因是复杂的,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以上是对制度性歧视基本内容的论述,这也是制度性歧视法律规制的前提。接下来,本文开始关注制度性歧视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选取了司法规制和立法规制两个视角,通过对相关规制制度的研究,实现构建完善的制度性歧视法律规制制度体系的目标。 关于制度性歧视司法规制制度的研究,本文选取行政诉讼制度为切入点,因为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重要制度载体。本文认为,制度性歧视的司法规制为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具体来说,在受案范围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放弃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人身权、财产权被侵犯标准的判断标准,采用行政权行使+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受案范围确定标准;在司法规制的限度上,行政诉讼应当避免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单项选择,而是在坚守司法克制主义的理念下,采用司法能动的方法,争取最佳的司法审查效果。 关于制度性歧视立法规制制度的研究,本文在对制度性歧视立法规制的内涵和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选取了备案审查制度和提请审查制度进行研究。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仍然以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为首要目的,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具体的立法监督实践都忠实的体现着这一目的。而制度性歧视的立法规制制度的目的则要逐步从维护客观法律秩序转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对我国现行的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和提请审查制度从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重新的设计。在这一目的的指引下,制度性歧视的备案审查制度要确立以平等权审查为核心的审查标准、引入裁决机制解决备案审查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完善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而制度性歧视的提请审查制度则要在确立以平等权审查为核心的审查标准的前提下,明确审查主体的范围,改革制度性歧视提请审查启动机制,赋予这一制度更多的民主性。
【关键词】:制度性歧视 司法规制 立法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3
【目录】:
  • 中文摘要4-7
  • Abstract7-14
  • 导论14-30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14-17
  • 二、 研究现状17-26
  • 三、 论文的基本框架26-28
  • 四、 研究方法28-30
  • 第一章 制度性歧视的基本定位30-54
  • 第一节 制度性歧视的中国语境30-35
  • 一、 歧视的中外辨异30-33
  • 二、 建构论法治发展路径与制度性歧视的关联33-35
  • 第二节 制度性歧视的构成35-42
  • 一、 制度性歧视是由公权力主体实施的歧视35-37
  • 二、 制度性歧视是以制度形态存在的歧视37-39
  • 三、 制度性歧视是一种不合理的区别对待39-42
  • 第三节 制度性歧视的特征分析42-47
  • 一、 制度性歧视具有形式合法性和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正当性42-44
  • 二、 制度性歧视具有强制性44-45
  • 三、 制度性歧视具有群体性45-46
  • 四、 制度性歧视具有稳定性46-47
  • 第四节 制度性歧视与相关概念的辨析47-54
  • 一、 制度性歧视与公法歧视47-48
  • 二、 制度性歧视与行为性歧视48-50
  • 三、 制度性歧视与反向歧视50-54
  • 第二章 制度性歧视的类型分析54-78
  • 第一节 正式制度性歧视与非正式制度性歧视55-61
  • 一、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别55-57
  • 二、 正式制度性歧视:以规则中的同性恋歧视为例57-59
  • 三、 非正式制度性歧视:以公务员招考制度中的学历歧视为例59-61
  • 第二节 对公民权利的制度性歧视、对政治权利的制度性歧视、对社会权利的制度性歧视61-70
  • 一、 分类标准的再思考61-63
  • 二、 对公民权利的制度性歧视:以低保信息永久公示制度中的隐私权歧视为例63-66
  • 三、 对政治权利的制度性歧视:以选举权制度性歧视为例66-67
  • 四、 对社会权利的制度性歧视:以高考招生制度中的受教育权制度性歧视为例67-70
  • 第三节 立法机关制度性歧视、行政机关制度性歧视、司法机关制度性歧70-78
  • 一、 分类标准的确立:结构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70-72
  • 二、 立法机关制度性歧视:以《刑法》第 236 条中的性别歧视为例72-73
  • 三、 行政机关制度性歧视:以户籍制度中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性歧视为例73-75
  • 四、 司法机关制度性歧视:以司法解释中的身份歧视为例75-78
  • 第三章 制度性歧视的成因分析78-96
  • 第一节 制度性歧视的价值判断成因79-85
  • 一、 平等原则的抽象性80-83
  • 二、 平等权利的开放性83-85
  • 第二节 制度性歧视的历史成因85-90
  • 一、 权利文化的缺失85-88
  • 二、 身份社会的扭曲发展88-90
  • 第三节 制度性歧视的直接成因90-96
  • 一、 公权力对歧视现象的认可90-92
  • 二、 公权力的政策性考量92-94
  • 三、 公权力在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使94-96
  • 第四章 制度性歧视的司法规制——以行政诉讼为视角的观察96-128
  • 第一节 制度性歧视、宪法实施与行政诉讼的关系97-99
  • 一、 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宪法实施的契合97-98
  • 二、 行政诉讼:宪法实施的间接路径98-99
  • 第二节 制度性歧视司法规制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99-108
  •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范分析99-103
  • 二、 制度性歧视司法规制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准和制度性歧视类型的双重界定103-108
  • 第三节 制度性歧视司法规制的限度:行政诉讼司法裁量权的界限108-128
  • 一、 制度性歧视司法规制限度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之辩108-112
  • 二、 行政诉讼司法裁量权的路径选择:司法克制的理念和司法能动的方法112-118
  • 三、 制度性歧视司法规制的具体操作118-128
  • 第五章 制度性歧视的立法规制128-166
  • 第一节 制度性歧视立法规制的内涵和范围129-138
  • 一、 制度性歧视立法规制的内涵130-132
  • 二、 制度性歧视立法规制的范围132-138
  •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制及其特点138-143
  • 一、 立法规制权由中央立法主体主导行使139-140
  • 二、 立法规制目标的政治性140-141
  • 三、 立法规制权限的专属性141-143
  • 第三节 制度性歧视备案审查制度及其完善143-157
  • 一、 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基本内涵143-146
  • 二、 制度性歧视备案审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46-149
  • 三、 制度性歧视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149-157
  • 第四节 制度性歧视提请审查制度及其完善157-166
  • 一、 制度性歧视提请审查制度的内涵157-160
  • 二、 制度性歧视提请审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60-162
  • 三、 制度性歧视提请审查制度的完善162-166
  • 结论166-170
  • 参考文献170-188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188-190
  • 后记190-1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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