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治安实体主体化
发布时间:2017-09-08 22:51
本文关键词:试论治安实体主体化
【摘要】:治安实体作为具有治安客体与治安主体双重属性的客观实在,既是治安管理作用的对象,同时也是维护治安秩序的得力助手。鉴于当前民主法治社会发展与社会维稳的需要,推动治安实体完成从治安客体到治安主体的转变,充分发挥其主体性作用,这既需要我们分析与之相关的社会制度、公民意识、地域文化、激励制度等多重影响因素,也应积极创新、推广诸如"第三方警务、群防群治、治安承包责任制"等多种有助于实现治安实体主体化转变的有效形式,从而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关键词】: 治安实体 主体化 治安秩序
【分类号】:D035.34
【正文快照】: 治安实体主体化是指治安秩序结构中治安实体具有的客体性转变为主体性的过程。也就是说,治安实体在治安秩序结构中完成由被动性到主动性地位的转变。目前警务实践中已经做了大量的探索工作,但是由于缺乏理论的指导而收效甚微。本文拟从治安实体的两重性角度出发,阐述目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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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1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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