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个人来文机制研究
本文关键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个人来文机制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人权保障 个人来文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一任择任议定书
【摘要】: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世界各国针对人权保障创设了很多不同的机制,其中以联合国为代表,主要包括有缔约国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个人来文机制。在这些机制里面,由于个人来文机制涉及个人,也因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各国对于加入或者接纳个人来文机制都有其特别注意的事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3月23日生效,截至2016年3月31日,已有168个缔约国,另有7个国家虽然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约》,并且一直在为批准加入做准备。个人来文机制经常被称为《公约》的“最有力的机制”、“真正的牙齿”。个人来文机制作为《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产物,并未直接规定在《公约》中。只有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才得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目前《任择议定书》共有115个缔约国。委员会审议个人来文的程序大致包括两个阶段,首先要在考虑来文和所涉缔约国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对来文可否受理做出决定;如果来文可以受理,则再根据所涉缔约国和来文者(或其代表)提交的资料和信息对来文涉及的实质问题做出《公约》条款是否被违反了的决定。尽管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它对个人来文的审理也不是司法程序,因此审议个人来文的结论被称为“最后意见”而非“判决”并且对《公约》缔约国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是,这样的审理完全可以与司法裁决比拟,其考量过程和最后意见仍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不同于一般性意见或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审议个人来文时,委员会要适用《公约》中规定实质权利的条款(第1条除外)来衡量来文中所指控的具体案件,以确定是否违反《公约》;并且在确立对《公约》的违反时,对所涉缔约国应给予受害人的救济提出具体的建议。正是在对个人来文的审理和决定中,《公约》的规定通过委员会在具体的、特定的案件中的适用,从一般规则走向个别事例,从抽象表述走向具体运用,从而体现其实际效力。正如一位学者所说,个人来文机制“进一步发展与整合了国际人权法,创造了先例,使人们注意到特定的、具体的侵犯人权的情况,使得问题和受害人更加明显,也使得救济更为具体和可予实施”。迄今已经提交委员会的2593件个人来文覆盖了该《公约》所规定的几乎所有实体性个人权利,特别是委员会对其中1088件来文的实体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既是适用《公约》以监督缔约国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遵守了其条约义务的过程,又是进一步解释《公约》条文的过程,还因此形成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丰富法理,成为理解和研究《公约》的权威依据和材料。个人来文机制的共同特点是都需要通过任择条款的批准,并用尽国内救济方得受理,就机制本身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授权缔约国领土或管辖下的个人得以通过申诉等方式寻求人权的国际法救济。加入个人来文机制旨在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让我国的人权状况得以完善,但是作为条约机构下的人权保障机制,个人来文机制必然面对主权和人权孰优孰劣的考验。此外,个人作为来文的提交者以及公约所载权利的受害者,在国际层面上寻求人权的救济,也必然需要考虑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跨世纪的基本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而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质就是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人权。此外,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也是中国国家机关和包括宪法在内的中国国内法的重要任务和职责之一。由此可见,及时批准并在中国国内全面、认真地遵守、适用和实施《公约》、加入个人来文机制不仅有利于促进对中国公民和其他有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而且有利于上述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的实现。此外,现实中即便我国没有批准加入个人来文机制,但是我国公民依然大量存在向人权事务委员会等联合国人权机构去文的实践,并且正是由于我国尚未批准加入个人来文机制以及该机制处理来文的保密性,我国无法从委员会等处得知这些受害人来人所指在国内确实发生的公民和政治权利被侵害的实情,但是不言而喻的是这些来文将对我国人权状况在联合国层面产生不好的影响。既不能正面应对国内人权状况的问题,又难于直接化解一些国家对我国人权状况的误解,无论从哪个角度,加入个人来文机制都将是在国内条件成熟后亟待实现的事情。以尊重主权为前提,从完善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角度,探讨我国如何建立完备的人权国内保护机制,以期更好的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对接,实际上,创造成熟的国内与国际人权保障环境,让我国加入包括《公约》在内的更多的个人来文机制,仍任重道远,无论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距离,还是立法与执法的差别,基于当下的国情,即使有加入个人来文机制的必要,但距离将个人来文机制良好的对接国内人权保障体系,并最终实现对公民个人的公约所载权利的救济,尚缺乏足够成熟的执行条件去实现。我国在建国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几十年内取得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多方面人权建设上的重大进步。虽然我国的人权状况依然不时受到西方国家的非议,但我们仍要客观地看到我国对于保障人权所持有的坚决立场。可以认为,中国国家机关在实施公约方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应当有充足的信心和勇气来面对在国内实施公约将要带来的艰巨的挑战。
【关键词】:人权保障 个人来文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一任择任议定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8.2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3
- 导言13-17
- 一、问题的提出13-14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4
- 三、文献综述14-15
- 四、主要研究方法15-16
- 五、论文结构16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6-17
- 第一章 个人来文机制概述17-22
- 第一节 公约及其第一任择议定书17-19
-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人权事务委员会17-18
- 二、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的内容18-19
- 第二节 个人来文机制产生背景19-22
- 第二章 个人来文机制的实践运行22-35
- 第一节 个人来文机制的发起22-26
- 一、来文作者与审理主体法律地位22-24
- 二、来文的形式要件24-25
- 三、来文的提交25-26
- 第二节 个人来文的可受理性审查26-31
- 一、受理程序的启动26-27
- 二、受理个人来文的条件27-31
- 第三节 个人来文的事实审查31-35
- 一、概述31-32
- 二、委员会就法律事实部分所做的决议32-35
- 第三章 我国加入个人来文机制的必要性分析35-42
- 第一节 国际法上个人的人权保障35-38
- 第二节 人权和主权关系的协调38-42
- 第四章 我国加入个人来文机制的可行性分析42-49
- 第一节 我国现有的人权保障条件42-44
- 第二节 我国加入个人来文机制的建议44-49
- 结语49-51
- 参考文献51-54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4-55
- 后记55-56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高岚君;中国国际法价值观析论[J];法学评论;2005年02期
2 石相林;;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发展国际法上的作为[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01期
3 余敏友;刘衡;;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05期
4 彭心倩;;论国际法“应用型”教学目标的构建[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2期
5 王超杰;;明末清初国际法“曲高和寡”原因析[J];法制与社会;2011年20期
6 唐立鹏;;林则徐对西方国际法的引进及运用[J];长白学刊;2012年03期
7 康丹;;国际法的历史解读——评《国际法史论》[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7期
8 孙喜峰;;国际法视野下岛屿主权规则探讨及启示[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2期
9 李梦佳;;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比视野下的国际法法律性的论证[J];改革与开放;2012年16期
10 德特勒夫·F·瓦格茨;程鹏;;国际法律师不再存在了吗?[J];国外法学;1984年01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周毓业;;中美撞机事件的国际法问题[A];第二届贵州法学论坛文集[C];2001年
2 王超杰;;西方传教士与国际法初入中国[A];中外关系史论丛第19辑——多元宗教文化视野下的中外关系史[C];2010年
3 杨凡;董跃;;国际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问题研究[A];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分册[C];2008年
4 周杲;;格俄冲突的国际法评述[A];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分册[C];2008年
5 张宏乐;;《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法解读[A];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分册[C];2008年
6 陈彬;;论一般国际法之上的自给自足体系的建立——基于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研究[A];2006年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暨博士生论坛论文集(国际公法卷)[C];2006年
7 张华;;论尊重人权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对中国和平发展的影响[A];2006年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暨博士生论坛论文集(国际公法卷)[C];2006年
8 田士臣;;从伊朗扣押英国水兵事件看中国对其领海内的外国军用船舶的管理[A];《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7年卷第1期[C];2007年
9 余敏友;陈喜峰;;欧美WTO研究动态——以制度挑战滋生的理论问题为核心[A];2006年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暨博士生论坛论文集(国际经济法卷)[C];2006年
10 王小晖;;核材料海上秘密运输的国际法问题[A];《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6年卷第一期[C];2006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荣誉学部委员 刘楠来;大力加强国际法人才培养[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8年
2 湖南大学法学院 杜钢建 汕头大学法学院 白巴根;关于岛屿归属的国际法问题[N];中国海洋报;2011年
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方卫军;美英挑动叙危机蚀化国际法框架[N];法制日报;2013年
4 本报记者 吴志华 顾玉清;“拳头法”不能高于国际法(综述)[N];人民日报;2003年
5 本报记者 陆航;国际法研究要始终服务于国家利益[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
6 西安政治学院 王海平 宋新平 胡世洪;国际法视角下的叙利亚乱局[N];解放军报;2013年
7 本版编辑;毕生致力于国际法发展和世界和平进步的大师[N];人民法院报;2006年
8 本报记者 余飞;引渡涉及国际法 美单方说了不算[N];法制日报;2013年
9 本报记者 宁 杰;美国应对虐囚事件承担国际法责任[N];人民法院报;2004年
10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刘雪红;国际法视野下的塞浦路斯危机[N];法制日报;2013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大鹏;北极问题的软法规制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宫兰兰;李鸿章的国际法思想及运用[D];苏州大学;2009年
2 高美华;论当代美国国际法实践[D];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
3 于婷婷;梁启超与国际法[D];天津师范大学;2012年
4 张珊珊;论“气候难民”的国际法保护[D];外交学院;2016年
5 刘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个人来文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6 刘焱;“反扩散安全倡议”的国际法分析[D];兰州大学;2007年
7 蔡高强;论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D];湘潭大学;2003年
8 黄庆;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研究——一个比较文化的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9 孙鹤;联合国实施国际法机制雏论[D];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10 温柳;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思考[D];河北经贸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82514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minzhuminquanlunwen/825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