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信息行政监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8 04:43
本文关键词:我国网络信息行政监管问题研究
【摘要】:监管逐渐成为经济学、社会学、公共行政学、法学等多学科共同关注的研究对象,监管问题也因此承载着不同视角下的理论诉求和制度特色。监管的这种多学科交融的特性为人们从行政学层面研究政府与市场、国家和社会以及个人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理论与制度平台。然而,监管的行政学研究又必须跳出传统的经济学和行政学等既有监管理论的研究路径,转向从权力——权利关系和法律制度视角来观察和分析政府监管权力对市场的作用,从而拓宽行政的监管应用。本文立足于监管的跨学科特性,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交融兼顾的角度对网络信息行政监管展开研究,主要关注由谁监管、管什么、怎样监管、监管程度和边界等四个问题。试图从理论上回应、并从实践上满足现代社会公共治理过程中行政监管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要求,希望能藉此为行政回应公共行政变革提供一些素材。 引言部分,对选题缘由、研究目的与意义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剖析本文为何选取网络信息监管作为研究对象。简要地梳理了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结构布局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网络信息监管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阐述网络信息监管的必要性,探讨网络信息市场监管的理论演进,剖析网络信息监管研究的必要性,梳理网络信息监管的理论演进,纵向考察网络信息市场监管的实践变迁,分析目前网络信息监管的环境,介绍网络信息监管的现状与问题,从主体方面、范围方面、方式方面展开研究,进而指出行政监管缘何关切网络信息监管。指出本文的研究即是对于上述三个方面问题的回应。 第二章,网络信息监管的主体研究。从对政府作为唯一市场监管主体的质疑分析展开,探讨市场经济体制下网络信息监管主体究竟应该如何确定,指出公共利益不再绝对本位,政府决策是有限理性的决策。分析比较国外的网络信息监管主体模式,指出西方各国网络信息监管主体模式的产生源于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历史背景,也存在优点和缺点。我们不能完全照办西方的模式,但其中的合理成份应为我们汲取。在借鉴国外监管主体模式合理成份的基础上,指出网络信息监管应国家、市场、社会共同发挥作用。分析我国目前网络信息监管的主体模式,具体解读我国缘何没有采取独立监管机构的形式。进而指出我国目前网络信息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探讨监管主体模式的成因,提出应主要关注监管职责的划分、职权的确定、机构的设定及成员组成,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解决之道。 第三章,网络信息监管的范围研究。从监管范围的横向、纵向对其进行了总体的描述与区分,初步勾勒出监管范围的整体结构及监管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指出横向的监管范围是指由监管对象所构成的水平监管范围,纵向的监管范围是指由特定的行政监管职能所构成的垂直监管范围。明确了行政监管范围是指行政监管主体为应对“市场失灵”、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确定的关于监管对象。政府行政监管不包括对网络信息市场的宏观调控,也不包括对网络信息产业的行业管理。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对监管权与相对人权力之间的关系、权力责任与权力救济制度等进行梳理,为接下来对行政监管范围的合理性分析提供法制视角的理论支持。网络信息监管应采取权力法定的原则,即行政监管的合法性基础是法律的授权或依法律所制定的规则所许可,因而其边界也应由法律来加以界定。在分析网络信息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网络信息的监管范围。提出确定网络信息监管范围应当考虑的因素,划定网络信息监管范围的确定标准,进而具体分析网络信息监管权的合法来源和边界所在,对于网络信息各个环节的监管也并非全面控制,应注意政府与市场作用的区分,政府与市场相互协作,明确网络信息市场监管的权限边界,以及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与职责范围。政府对网络信息监管的程度应关注网络言论的自由和网络舆情的追求,采取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的软管理模式,将监管范围限定在个人危及他人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行为上。 第四章,网络信息监管的方式研究。政府对药品市场的监管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实现的。但旧有的网络信息市场监管多为命令、控制式,表现为行政主体单方运用强制性行政权,导致监管失灵,不能体现市场主体参与行政决策,从而与行政民主相背,影响监管的行政效率与经济效益。在以市场为取向的今天,,存在诸多不足,具体分析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方式的缺憾,明确了选择市场监管方式应当考虑的因素,提出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监管转变到“市场激励”监管上,把市场监管看作是更集中、更灵活、更有力度、更有效率、个人与企业负担少的市场监管。进而重新确定网络信息监管方式,完善现有监管方式,引入新的网络信息监管方式:建立信监会、综合性监管、分级制度。
【关键词】:网络信息 行政监管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630.9;G203
【目录】:
- 论文摘要8-10
- Abstracts10-14
- 引言14-24
- 1. 论文选题的缘由14-17
- 2. 国内外研究综述17-21
- 2.1 监管理论的研究成果17-18
- 2.2 国内对于网络监管的研究18-20
- 2.3 对已有研究的简单评价20-21
- 3. 论文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结构21-24
- 3.1 研究方法21-22
- 3.1.1 比较研究21
- 3.1.2 文献分析和实证调研相结合21-22
- 3.2 论文思路、结构及布局22-23
- 3.3 创新点23
- 3.4 不足之处23-24
- 第1章 网络信息监管的基本理论与实践24-48
- 1. 网络信息监管的必要性24-29
- 1.1 信息不对称24-28
- 1.1.1 信息不对称是人们进行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要求和结果25
- 1.1.2 交易者的知识是有限的25-26
- 1.1.3 信息的获得是有成本的26
- 1.1.4 信息不对称还来自于信息优势方对于信息的垄断26-28
- 1.2 网络信息的特殊性以医药信息为对象28-29
- 1.2.1 专用性28
- 1.2.2 质量良莠不齐28
- 1.2.3 经济效益性28
- 1.2.4 垄断性28-29
- 2. 网络信息市场监管的理论演进29-35
- 2.1 公共利益论29-30
- 2.2 俘获理论30-31
- 2.3 组织理论与制度理论31
- 2.4 公共选择理论31-32
- 2.5 综合管理理论32
- 2.6 简要的评析32-35
- 2.6.1 政府为什么实施监管?32-33
- 2.6.2 由谁来监管?33-34
- 2.6.3 如何形成监管政策?34-35
- 3. 中国网络信息监管的实践演变35-48
- 3.1 中国网络信息市场监管的演变35-36
- 3.2 中国网络信息监管的实践演变36-40
- 3.2.1 管理机构37-38
- 3.2.2 监管策略和措施38-39
- 3.2.3 重点领域,加强监管39-40
- 3.3 中国网络信息监管的特点40-41
- 3.4 中国网络信息监管现状与问题41-48
- 3.4.1 中国网络信息监管立法现状41-43
- 3.4.2 中国网络信息监管存在的问题43-48
- 第2章 网络信息监管的主体研究48-68
- 1. 政府是否还是唯一的监管主体?48-51
- 1.1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受到挑战48-50
- 1.2 政府也不再拥有充足的信息50-51
- 2. 国外网络信息监管主体模式51-56
- 2.1 美国信息监管主体模式51-52
- 2.2 英国信息监管主体模式52-53
- 2.3 韩国信息监管主体模式53-54
- 2.4 澳大利亚信息监管主体模式54
- 2.5 新加坡信息监管主体模式54-55
- 2.6 比较得出的结论55-56
- 3. 我国网络信息监管主体的确定56-59
- 3.1 脆弱的市民社会56-57
- 3.2 不完善的第三部门57-59
- 4. 中国网络信息监管主体模式的解读59-66
- 4.1 中国网络信息监管主体模式的现状分析59-61
- 4.2 中国网络信息监管主体模式存在的问题61-63
- 4.2.1 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清61-62
- 4.2.2 政府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欠缺62
- 4.2.3 监管主体的设立和组成方面62-63
- 4.3 中国网络监管主体模式的成因及解决之道63-66
- 4.3.1 监管机构职责和职权方面63-64
- 4.3.2 监管职权64-65
- 4.3.3 监管主体的设立和组成方面65-66
- 5. 小结66-68
- 第3章 我国网络信息行政监管的范围研究68-100
- 1. 网络信息监管范围的基本理论问题72-79
- 1.1 网络信息的界定72-75
- 1.1.1 计算机网络的概念、功能和种类72-73
- 1.1.2 信息的定义73
- 1.1.3 网络信息的特征73-75
- 1.2 网络信息监管的内涵与外延75-79
- 1.2.1 网络监管的涵义75-76
- 1.2.2 网络信息市场监管不包括宏观调控职能76-77
- 1.2.3 网络信息监管不包括行业管理职能77
- 1.2.4 网络信息的监管包括对网络信息市场公共产品的供给服务77-78
- 1.2.5 小结78-79
- 2. 我国网络信息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79-87
- 2.1 网络信息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79-85
- 2.1.1 网络监管对象难以认定80-82
- 2.1.2 网络监管中利益冲突82-84
- 2.1.3 网络监管中被动回应性监管的局限84
- 2.1.4 网络监管立法的分散化84-85
- 2.2 原因分析85-87
- 2.2.1 法律关系难以确定85-86
- 2.2.2 社会文化对法律的影响86
- 2.2.3 传统媒体管制思想的影响86-87
- 3. 网络信息监管范围重新确定87-100
- 3.1 确定网络信息监管范围考虑的因素87-89
- 3.1.1 网络“意见气候”与“网络舆论”对正面舆论控制的挑战88
- 3.1.2 网络的“选择权”和“规避权”对社会整合的冲击88
- 3.1.3 网络交往的群体极化现象对社会的离心作用88-89
- 3.2 网络信息监管范围的确定标准89-93
- 3.2.1 公共利益原则89-90
- 3.2.2 利益平衡原则90-91
- 3.2.3 法律保留原则91
- 3.2.4 基本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91
- 3.2.5 事后限制原则91-92
- 3.2.6 救济原则92-93
- 3.3 网络信息监管的权限边界93-95
- 3.3.1 行政监管权的合法来源及其运用边界93-94
- 3.3.2 网络信息行政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与职责范围94-95
- 3.4 网络信息监管的程度95-98
- 3.4.1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96-98
- 3.4.2 政府监管网络舆情的限度98
- 3.5 小结98-100
- 第4章 我国网络信息监管方式研究100-116
- 1. 传统网络信息监管方式的反思100-108
- 1.1. 行政立法100-103
- 1.1.1 行政立法的正当性100-101
- 1.1.2 网络信息行政立法的实践101
- 1.1.3 行政立法的局限101-103
- 1.2 行政许可103-105
- 1.2.1 滥设许可103-104
- 1.2.2 网络信息监管过程带有明显的政府垄断色彩104-105
- 1.2.3 重义务轻权利105
- 1.3 监督检查105-107
- 1.3.1 行政检查不到位106
- 1.3.2 行政检查权滥用106
- 1.3.3 行政检查过程不完善106-107
- 1.4 行政处罚107-108
- 2. 选择网络信息监管方式应考虑的因素108-109
- 2.1 监管理念的转变108-109
- 2.2 尊重网络空间中自发形成的“习惯法”109
- 3. 网络信息监管方式的重新确定109-115
- 3.1 传统监管方式的革新109-113
- 3.1.1 行政立法的改进与完善109-111
- 3.1.2 立法统一规划,突出实用性111
- 3.1.3 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111-112
- 3.1.4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12
- 3.1.5 正确运用技术手段112-113
- 3.2 新监管方法的引入113-115
- 3.2.1 建立信监会的设想113-114
- 3.2.2 综合性的监管方式114
- 3.2.3 借鉴分级制度114-115
- 4. 小结115-116
- 参考文献116-124
- 文献综述124-128
- 参考文献126-128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28-132
- 个人简历132-134
- 致谢1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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