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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合纠纷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8-08 20:34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房屋价格快速上涨,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房屋的越来越多,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快速上涨趋势,加之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滞后,该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也导致了较多的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在审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往往会简单的判定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无效处理,双方各负返还房屋和房款的义务,而对具体情况不加以区分。在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仅仅凭借村民委员会对是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明就判定合同是否有效,而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司法审查,往往会导致错误的判决。“赵桂平诉崔淑琴农村房合纠纷案”正是基于我国滞后的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在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赵桂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以户籍为主要标准,参照居住时间、社保、农织的社员权利和义务等标准,不能简单的以村民委员会的认定为标准。在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应当参照合同签订的时间、金额、双方主观的善意、签订合同时的...

【文章页数】:6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基本案情
    2.1 案情介绍
    2.2 案件进展
第3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
    3.1 赵桂平的东街村农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3.1.1 肯定说
        3.1.2 否定说
    3.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3.2.1 肯定说
        3.2.2 否定说
    3.3 崔淑琴是否有权取得拆迁补偿安置的对价
        3.3.1 肯定说
        3.3.2 否定说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赵桂平的东街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4.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1.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继受取得的认定标准
        4.1.3 农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
        4.1.4 法院认为赵桂平“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成立
        4.1.5 本案中赵桂平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2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4.2.1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4.2.2 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
        4.2.3 城镇户籍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4.2.4 赵桂平与崔淑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
第5章 由本案引发的拓展思考
    5.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5.2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5.3 应当从根本上改革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解决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4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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