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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15 20:14
  “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制度的一项创新,它是指在原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基础上,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一项新权利,即土地经营权,然后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模式,目的是为了促进土地流转。“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2014年得到国家政策的正式确认,在2018年得到国家法律的正式确认,但是,国家政策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都未作正面回答。所以,“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以及如何继承,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的写作结构及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比“两权分离”模式与“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得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影响,即继承的方式更加多元以及继承中身份限制的突破;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论述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继承,通过分析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身份属性和权利性质,阐述二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的不同角色地位,即土地承包权负责社会保障,而土地经营权负责经济效益,从而得出“三权分置”模式更有利于土地承包...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对继承的影响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内涵
        1.农地“三权分置”的提出
        2.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对土地继承的影响
        1.“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更加多元
        2.“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突破身份限制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
    (一)“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继受与超越
        1.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继受
        2.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超越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的现实基础
        1.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财产性权利
        2.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个人财产
    (三)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的实现
        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人
        2.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关系
        3.承包期限对继承权的限制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继承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属性分析
        1.债权说
        2.权利用益物权说
        3.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的应然定位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可继承性分析
        1.土地经营权继承的可能性
        2.土地经营权可继承的必然性
四、“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完善
    (一)“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归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财产法冲突的协调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基础上完全继承的确立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7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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