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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保费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主体探究

发布时间:2021-09-06 18:17
  <正>核心提示:用人单位负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先投保,后止损受益,是保险经营的一般法则。投保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险情进行的预设性投资保障,险情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投保应当在险情发生之前,而不能等险情发生后再去投保。劳动者生育前,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事后补缴属于事后投保。劳动者据此要求社保机构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保障. 2019,(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基本案情
审判
评析
    一、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等待期规则
    二、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给付的关联性
    三、补缴后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费补缴的意义和功能
    五、基金拒绝支付后生育待遇的给付主体



本文编号:3387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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