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停工期的法律性质认定与待遇给付
发布时间:2025-06-10 04:44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国家卫健委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延长春节假期,企业停工停产,并延迟复工。对此,应当对停工期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这是给付劳动者相关待遇的基本前提。从法理而言,停工期既不是休息日,也不是节假日,而是非常态下的特殊停工期。应通过完善非常态下的劳动法制,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付相应待遇,保障疫情下劳动者的生活救济权。同时,国家应担负起责任,帮助企业减轻成本,企业也应采取多种方式降低成本,并与职工协商,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春节延长假期的定性与待遇问题
三、延迟复工期的定性与待遇问题
四、结论
本文编号:40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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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春节延长假期的定性与待遇问题
三、延迟复工期的定性与待遇问题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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