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
本文关键词:行政机关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
【摘要】: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履行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行政机关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通过确保食品安全和防治传染病和慢性病,完善卫生保健方面的健康保护体系,保护公民的健康权;通过培育和管理专业医务人员、对医药品的安全管理以及振兴医疗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等举措,努力构建完善的医疗体系,为公民提供必要的给付;通过社会保障行政中的各项内容,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为公民积极提供给付,帮助其实现健康权。
【作者单位】: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机关 健康权 给付义务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社会法的范畴与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BFX143) 山东省高校人文科研基金项目“精神障碍者健康权的国家保护义务”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15WE09) 山东省人大立法基地项目“地方立法中当事人行政义务的约束力问题研究”;山东省人大立法基地项目“地方立法中当事人行政义务的约束力问题研究”
【分类号】:D922.16
【正文快照】: 给付义务的内涵,其核心是要求国家为公民提供便利和利益,最终提供便利和利益的主要主体正是行政机关。相比较而言,行政机关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履行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方面,更加大有作为。首先,给付行政与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给付义务之间,联系十分密切。从行政法学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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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5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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