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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男性陪产假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8-20 20:10
【摘要】:20世纪60、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和国内层面上,女性在社会生产、经济生活、职场职能发生的变化,女性不仅仅再是相夫教子的代名词,而是女性要求重视其在职场的权利,真正实现男女在职场和家庭承担义务的平等。人们逐渐意识到,男性作为丈夫和父亲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着照顾妻子、抚育婴幼儿方面不可取代的作用和责任。由此,西方国家的妇女解放运动呼声高涨,瑞典在迫于舆论压力的情形下,于1974年制定了新生儿父亲陪产假制度,这是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承认父亲在家庭中的职责。男性陪产假制度的最初理念由此产生。男性陪产假是指在妻子生育期间男性职工暂时停止工作回归家庭,所需要的照顾妻子、陪伴婴幼儿的假期时间。纵观我国国内现状,陪产假制度尚未形成统一的全国性法律,仅有地方性法规规定且在时间上参差不齐、差距大,从最短的上海3天假期到最长的河南30天假期不等。不仅如此,男性陪产假的适用主体范围狭窄,符合晚婚晚育或者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才能享有权利。缺乏完善的男性生育权益配套设施,对生育津贴的规定少之又少。虽然大众对陪产假的内容有所了解,但社会整体对该制度的重视程度仍旧低,男性职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导致用人单位存在钻法律空子逃避责任,男性职工在主张陪产假权利时诉求无门等情况。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男性陪产假制度的发展,不利于维护男性生育权益以及社会和谐。因此,通过分析该制度的由来、产生原因和法律属性,研究我国男性陪产假制度的国内现状找出阻碍制度发展的具体原因和问题。学习借鉴国外相关生育制度的经验,为我国该制度的设计和发展提供在实际运行中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针对我国的具体问题,对男性陪产假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合理建议:一是提升陪产假制度的法律地位及相关规定;二是扩大男性陪产假制度的适用范围;三是完善男性生育保险津贴和福利待遇;四是完善男性生育权益配套保障;五是加大宣传教育,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六是增强个人维权意识,明确维权部门和途径。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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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丽娜;全面二孩视阈下生育配套政策优化研究[D];郑州大学;2018年

2 薛思雅;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5年

3 郭丽娜;论男性生育权的法律保护[D];暨南大学;2013年

4 李会欣;男女平等观念下婚内男性生育权的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79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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