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乡村区划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0 21:26
本文关键词:宋代乡村区划研究
【摘要】: 历经唐末、五代的社会变迁,到宋初,里已沦为和自然村类似的地域区划单位。乡仍承担着一定的行政功能,县府对一些乡村事务的管理,仍以乡为单位来进行。 开宝七年,在以相州地区为代表的一些地区“废乡令”得以落实,原来的“乡”被“管”所取代,这种管的地位和原来的乡相当,其功能主要由户长来体现。更多的地区并没有贯彻开宝废乡令,仍维持着原来的情况。也有个别的地区(如德清县)是在乡之下再设管,这样的管地位和里相似。 乡以及相州地区的管均设有耆长、壮丁来负责治安、词讼等行政管理工作。耆长所辖的区域又被称为“耆”。耆是县之下的专项行政区划单位,但一般不作为地域区划单位。 熙宁变法之后,随着保甲法的逐步推行,乡村中形成了都保区划。南宋经界、推排、自实法都是以都保为单位来推行的,都保作为乡村区划的行政功能进一步强化。都保兼具了土地控制和人户控制的双重功能。都保区划和原来的乡、里、村、管等区划长期并存。乡主要是地理区划上的意义,用以来确定方位、籍贯等;而都保则是依人户而划分,以对其实施行政上的管理。 不同乡村区划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里”和“村”均处于乡之下,两者之间不存在统辖关系。耆和乡均不是一级完整的行政建制,从行政管理上来看,县和耆直接发生关系,,不以乡为中介。在地域上,一乡之内视耆长的数目包含有若干个耆。乡和都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区划模式,两者只是地域上的包含关系,并没有行政上的统属关系。由于役法在各地的实施情况不同,乡和都保等乡村区划所承载的意义也就不尽相同,使乡村区划的复杂性显得更为突出。乡村区划的名称还有“社”、“团”等。 总之,宋代的乡村区划复杂多变,上承隋唐,下启元、明、清,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宋代 乡村区划 乡里 都保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K244
【目录】:
- 一、 绪论6-11
- (一) 选题的意义6-7
- (二) 研究状况述评7-11
- 二、 北宋前期乡村区划的由来及其演变11-28
- (一) 北宋乡、里的由来11-14
- (二) 开宝七年“管”级区划的创设14-19
- (三) 乡、里的性质与功能19-25
- (四) 耆的性质与功能25-28
- 三、 熙宁至南宋时期乡村区划的变革28-39
- (一) 保甲法的推行和都保区划的形成28-32
- (二) 南宋“并都”和保伍法的继续推行32-34
- (三) 经界-推排-自实法的实施与都保体制的发展34-37
- (四) 都保与“乡-里(村、管等)”区划的并存及其区别37-39
- 四、 宋代乡村区划的复杂性39-50
- (一) 村、里以及乡之间的关系40-43
- (二) 耆和乡、里之间的关系43-44
- (三) 都保和乡之间的关系44-47
- (四) 役法对乡村区划复杂性的影响47-48
- (五) 宋代乡村区划名称的多样性48-50
- 五、 余论50-59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谭景玉;;宋代乡村行政组织演变趋势初探[J];学术论坛;2007年01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D];浙江大学;2009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姚帅;宋代乡村社会空间研究[D];暨南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100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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