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前期审刑院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0 08:09
本文关键词:北宋前期审刑院制度研究
【摘要】:审刑院设于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废于神宗元丰三年(1080),在整个北宋前期,它取代刑部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与大理寺一起负责天下上奏疑难案件的复审工作。一定程度上,审刑院是长期以来封建统治者慎重刑罚精神制度化的产物。本文拟从审刑院设置的原因及其沿革与废除、审刑院的司法复审程序和职责、审刑院官员的选任及管理等方面对其作初步探讨。 第一部分:审刑院设置的原因及其沿革与废除。前面已经提到,审刑院设于太宗淳化二年(991),废于神宗元丰三年(1080)。审刑院设置的原因,大致有四种:其一,中国传统的慎刑精神和宋初统治者重视刑狱的治国思想是其产生的思想根源;其二,详审刑狱是其设置的直接目的;其三,限制宰相司法权是其设置的重要原因;最后,宋初司法改革为其提供了现实条件。审刑院制度的沿革主要表现在其院址的变迁及机构的增损上。 第二部分:审刑院的司法职权、司法程序及相关职责。审刑院作为司法复审机构,主要职责是复审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北宋前期形成了以审刑院为核心的司法复审程序,该程序包括地方疑狱的上奏、中央司法复审机构对疑狱的复审及皇帝亲决和百官集议三个部分。除了复审奏狱外审刑院还承担一些与法律相关的职事,如编修法律、实施行政法令、参与组织各种考试和赦降诏书的审阅工作等。 第三部分:审刑院法官的选任和管理制度。审刑院长官的选任体现了重资格的原则,出任审刑知院的官员或官品颇高或名重天下,但多数人缺乏执法经验,其司法作用并不明显。与长官相比,审刑院属官的选任特别强调其执法能力,北宋前期,审刑院属官主要是通过“试刑法”选拔产生的。在法官管理方面,重点考察了中央法官的任期、奖罚及禁谒等制度。 余论,从整体上简要地论述了审刑院在北宋前期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北宋前期 审刑院制度 司法复审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K244
【目录】:
- 摘要2-3
- ABSTRACT3-6
- 引言6-8
- 一、北宋前期审刑院创置的原因及其沿革与废除8-17
- (一) 北宋前期审刑院的创置及产生的背景8-12
- 1、北宋前期审刑院的创置8
- 2、北宋前期审刑院产生的背景8-12
- (二) 北宋前期审刑院的演变及废除12-17
- 1、北宋前期审刑院的演变12-15
- 2、北宋前期审刑院的废除15-17
- 二、北宋前期审刑院的司法职权、司法程序及相关职责17-34
- (一) 北宋前期审刑院的司法职权17
- (二) 北宋前期审刑院的司法程序17-30
- 1、北宋前期审刑院司法程序概述17-19
- 2、北宋前期以审刑院为核心的奏狱复审程序及其演变19-30
- (三) 北宋前期审刑院的相关司法职责30-34
- 1、编修法律30-31
- 2、行政法令的实施31-32
- 3、参与组织各种考试,出任试官32-33
- 4、参与赦降诏书的审阅等事务33-34
- 三、北宋前期审刑院法官选任和管理制度34-61
- (一) 北宋前期审刑院长官选任制度34-40
- 1、北宋前期审刑院长官的称谓与编制34-36
- 2、北宋前期审刑院长官的资序36-38
- 3、北宋前期审刑院长官的相关问题38-40
- (二) 北宋前期审刑院属官选任和管理制度40-61
- 1. 北宋前期审刑院详议官选任制度41-48
- 2、北宋前期审刑院详议官等中央法官的管理制度48-61
- 余论61-64
- 参考文献64-68
【引证文献】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陈玉忠;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D];河北大学;2009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刘本栋;五代至北宋初期刑部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1年
2 龚坚;宋真宗时期法制探微(997-1022)[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3 万虹;中国古代刑事侦查制度特点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106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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