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与反抗:清代抱告制度的实践
发布时间:2017-11-25 07:52
本文关键词:控制与反抗:清代抱告制度的实践
【摘要】:抱告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以往学界对其讨论较少,通过对抱告制度在清代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的检讨,可以看出抱告制度至少在形式上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该使用抱告的案件基本使用了抱告。但究其实际运作,则司法实践与律例的规定相差不少。这种差异的背后是百姓对官府司法控制的反抗和官府自身治理原则的矛盾。
【作者单位】: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国家重建—东周法律变革新论”[项目编号(2013)91]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明清时期中国司法构造及运作原理研究”(项目编号10AFX005)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9;K249
【正文快照】: 所谓“抱告”,指的是官员、士人、1妇人以及老幼、残疾2等在诉讼时,除少数特定案件外,他们不能自己独立诉讼,而必须由他人代为诉讼。对于抱告制度的内容,笔者已有文章论述,可以简述如下:抱告制度涉及老、幼、妇女、残疾、官员、士人等六种主体,他们告状都需要有人为其抱告。只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田光辉;;湖湘多民族文化对湖南高校文化建设的影响研究[J];民族论坛;2015年02期
2 李延舜;;司法改革中的道德话语[J];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02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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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欣;;社会史视野下的清代“抱告”制度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1期
2 刘盈皎;;清代生员告呈资格新探[J];政法论坛;2014年02期
3 乔明;吕学东;;走进草原[J];草原歌声;201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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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J];;年期
,本文编号:122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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