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风宪官吏犯赃”律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4 18:33
本文关键词:明代“风宪官吏犯赃”律研究
【摘要】: “风宪官吏犯赃”律是《大明律·刑律·受赃》中的一条法律,主要打击作为“治官之官”的风宪官吏经济犯罪。本文具体运用法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以实证研究为主,对明代首次入律的“风宪官吏犯赃”律进行系统考证,从该律的立法、司法、实施、效果等方面作全面系统的分析。 本文对“风宪官吏犯赃”律的历史沿革、该律条中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相关概念、犯罪的具体类型进行了系统诠释。分析了“风宪官吏犯赃”罪的处理过程,包括罪的提起、审理、判决、法律责任等法律运行环节和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还结合对明朝各个时期的相关案例进行动态分析,对该律条的具体实施进行了总结。最后,本文肯定了“风宪官吏犯赃”律在维护吏治、维护中央集权中所起的一定作用,但也认为在有明一代,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并未严格依律运行,法律本身的作用在实施中不但被扭曲,而且缺乏应有的尊严。 高度发达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是以“人治”为特征,君临臣以“术”,臣奉君以“道”,法律必然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也就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任意性,上下其手,游移于法律文字之间,也会是弊端百出。“风宪官吏犯赃”律是在中央集权专制主义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必然是以维护君主绝对权威为前提,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君主只能按照他所懂的东西表示他的意志,结果,便无需要有无数人替君主表示意志,并同君主一样地表示意志,而缺乏制约的、有着巨大任意性的君主权力与君主个人的好恶,在实施过程中所展现出的的任意性,具体到“风宪官吏犯赃”律的实施,可以看到,“监察官对于君主政体的腐败,是无能为力的;但君主政体的腐败对于监察官却是一种不可抵抗的力量”(孟德斯鸠语),欲依靠监察官去遏制腐败,却使监察官得到腐败的力量源泉。
【学位授予单位】:南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9;K248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董旗军;内外有别:明代京官和外官比较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0年
2 邹瀚莹;明朝职务犯罪侦查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125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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