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运作视角下的“东坡乌台诗案”再探

发布时间:2022-11-10 19:14
  《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所载乌台诗案的内容可能抄自承载神宗最终裁断的敕牒,而《东坡乌台诗案》则可能摘抄自御史台存档的从弹劾奏状开始至皇帝裁断为止的各个阶段的文书,虽然编者打乱了文书原有的次序,删掉了相关格式,进行杂糅汇编,但依然能够显现宋代诏狱案件审理过程中频繁的文书运作状况。由于苏轼等罪涉犯赃,讥讽诗作的印行又被认为是"情重法轻",所以能否适用恩赦、能否比附相关敕条而作出徒二年的定罪量刑建议等,皆非大理寺所能擅专,对苏轼的最终处断还是体现了神宗的恩典。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如何定性“审刑院本”与“御史台本”?
    (一) 关于“审刑院本”
    (二) 关于“御史台本”
二、“御史台根勘结按状”如何分解?
三、究竟是恩典还是特责?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苏轼“乌台诗案”的几种刊本[J]. 刘德重.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6)
[2]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J]. 李全德.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2)
[3]中书、尚书省劄子与宋代皇权运作[J]. 张祎.  历史研究. 2013(05)
[4]宋代鞫、谳、议审判机制研究——以大理寺、审刑院职权为中心[J]. 戴建国.  江西社会科学. 2018(01)
[5]“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J]. 朱刚.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6]“东坡乌台诗案”诸问题再考析[J]. 戴建国.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本文编号:370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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