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与少数民族走私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7-07-17 08:13
本文关键词:宋朝与少数民族走私的法律规制
【摘要】:宋朝国力有所衰落,但与少数民族的走私一度盛行。反走私法律在宋朝又有新的发展,宋朝法律明确了粮食、弓矢兵器、锦绮绫帛、青盐、弓矢等为违禁品,禁止走私。法律严厉打击宋朝与少数民族走私,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对官员走私处罚严格,宋朝后期处罚有所减轻。由于地方官吏不严格执行、百姓盲目追逐利益等原因,宋朝与少数民族走私的法律实施效果欠佳。
【作者单位】: 西安邮电大学;
【关键词】: 宋朝 少数民族 走私 法律规制
【基金】:教育部重大项目“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研究”(14JZD022)成果之一
【分类号】:K244
【正文快照】: 早在周朝,就规定行商流动“必有节”,无“节”贩卖货物即为走私。[1]指出“节”的重要性。本着“来则不拒,去则不追”的态度,宋朝主要与西夏、西州回鹘、瓜州、沙州政权、于阗等少数民族进行贸易。榷场贸易的繁荣始于宋辽的“澶渊之盟”(1004年),当时宋朝政府在霸州、雄州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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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5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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