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清时期产权的共业形式

发布时间:2017-08-26 08:06

  本文关键词:试论明清时期产权的共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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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就物权中的所有权而言,有共有形态和单独形态两种形式。共有形态又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类型。按份共有,在明清时期一般称作“共业”。 共业是由数名所有者按照确定的份额共同占有的产业。性质是可以分割的共同所有权。 从元明清到民国时期,,共业处在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动态过程中。诸子均分制和产业自由买卖,是共业产生的两个主要根源,而管业不便是它消亡的主要原因。从元代到民国时期,共业形式绵延不断。共业的广泛存在,是私有制发展的表现和产物。 本文运用契约、分家书等资料,侧重于明清时期对“共业”在契约文书中的体现形式、出现的时间、涉及的领域、形成的途径、经营的状况、收益分配方式、粮税交纳办法、终止的形式、性质特征及发展趋势等试作一探讨。
【关键词】:共业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私有制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K248;K249;F129.4
【目录】:
  • 导言4-6
  • 一、 共业在契约文书中的体现形式6-14
  • (一) “共业”6
  • (二) “合业”6-7
  • (三) 产业“相共”7-8
  • (四) 业主对某一产业有一定的份数或股数8-9
  • (五) 数人出卖的产业,往往是共业9-10
  • (六) 买主同买的产业往往属于共业10-11
  • (七) 有分籍、分法或分截的产业往往是共业11-12
  • (八) “均业”多属共业12
  • (九) “同业”即共业12-13
  • (十) “众业”有时属于共业13-14
  • 二、 共业涉及的领域14-19
  • (一) 田地、果园和菜园等14-16
  • (二) 山场16
  • (三) 塘16-17
  • (四) 房地产17
  • (五) 耕牛17-18
  • (六) 树木18
  • (七) 碓18
  • (八) 船18-19
  • 三、 共业形成的途径19-25
  • (一) 诸子均分制19-21
  • (二) 田宅等产业买卖21-22
  • (三) 分割族产22-23
  • (四) 数个佃户取得的田皮权23
  • (五) 特殊情况下形成的共业23-25
  • 四、 共业的经营状况25-27
  • (一) 租佃经营26
  • (二) 自己经营26-27
  • (三) 佃仆经营27
  • 五、 共业人的收益分配方式27-29
  • 六、 共业人税粮交纳办法29-31
  • 七、 共业人处分财产时所受的限制31-34
  • 八、 共业的终止34-37
  • (一) 经营管理或使用不便而导致共业终止34-35
  • (二) 共业在买卖过程中结束35-36
  • (三) 共业者之间为避免出现纠纷而分业36-37
  • 九、 共业的特征和发展趋势37-4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阿风;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J];历史研究;2000年01期

2 刘淼;略论明代徽州的土地占有形态[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02期



本文编号:74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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