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丁忧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5 11:21
本文关键词:元代丁忧制度研究
【摘要】:元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的中央王朝。从官方史学角度讲,元代最为特殊之处,便是蒙汉两重体制的并行。两重体制植根于蒙古族与汉族的区别中,大致可以归于游牧民族与农业民族的区分,所以两族在思想观念等各方面都存在诸多不同。汉族所立之朝廷主要受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的影响,而蒙古族发源地并非中国的社会环境中心,也不受中国的传统文化熏陶。因此元代的统治时期势必成为我国多民族融合的重要历史时期。 在讨论此二元体制对立的关系中,笔者选用横跨礼法两大领域的丁忧制度作为切入口便具有了鲜明的特点。丁忧制度属于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伦理法部分,侧重于行政法领域,以道德乃至法律手段强制人们遵行等级化的守丧制度,是中国儒家法文化的一大特色。而作为长年在马背上征战的蒙古游牧民族,本身作为征服者阶层,其原有的丧葬习俗与处于中原农业地区的汉族完全不同。所以作为守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丁忧制度变成了双方争夺的焦点。 本文选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案例研究法,首先在前两个章节考证出汉族传统丧葬习俗以礼入法的脉络以及与蒙古族传统丧葬习俗的显著不同,然后结合《元史》、《新元史》、《元典章》、《大元通制条例》中有关丁忧制度的记载,结合规定与列传中的个人记载,按照不同时代的纵向比较和同时代的横向比较对元代丁忧制度进行系统的考察。通过对元代丁忧对象、丁忧请假、违例不丁忧的处罚、丁忧期限、丁忧待遇等制度的详细论述,解释清楚元代丁忧制度的规定、特点以及立法意义和历史地位。最后通过对比唐律,元律和明律的异同点,以及元律有关丁忧制度的变化,理清把握元代“汉化”这一历史脉络。 在法制史学领域,如何看待少数民族政权的性质与其立法机构、立法活动以及法制实施和推进的关系,能带给我们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元代丁忧制度的变迁,对目前的和谐社会法制建设,对我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立法理念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K247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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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谭家蕾;清代丁忧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122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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