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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秦汉“群盗”

发布时间:2017-12-16 04:13

  本文关键词:试论秦汉“群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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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古代,法律是统治者治理天下的工具,法律的首要价值是其秩序意义上的价值。盗罪是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统治者最重视的犯罪之一。盗罪有很多种,作者仅对秦汉时期群盗一种罪名进行探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关于群盗罪的规定,“盗五人以上相与功(攻)盗,为群盗。”作者认为当群盗取本意时应指共同盗窃,只是一普通的团伙盗窃而已,并不一定非得具备“相与功(攻)”这一条件。当其一旦具备“相与功(攻)的特点时群盗便会与乱世结合,从最初的维生发展到反抗政府的行动。群盗更多的是指反抗统治者之囚徒的一种称呼。 秦汉法律对群盗的定义、群盗发生后的追捕及奖惩等规定,就是各级官吏治理群盗的主要法律依据。并建立起中央和地方上下两级机构来共同治理已不堪赋敛的普通百姓,无法生存的流民,不堪忍受折磨的刑徒,与朝廷对抗的少年为主要成分构成的群盗。正是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治安机构,打击了群盗犯罪,才使社会比较稳定,对后世的治安理论和治安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群盗作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种犯罪行为,其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无疑是巨大而且不容忽视的。它的影响不仅仅是干扰社会治安,在特定的时期甚至推动了整个历史的进程。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K232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瑞山;;试论“盗贼”在中国传统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地位[J];犯罪研究;2012年02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瑞山;中国传统社会治安思想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129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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