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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时期海洋贸易禁令及在浙东地区的实施

发布时间:2020-03-26 22:08
【摘要】:中国传统社会的海洋贸易是随着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自唐宋至明朝,海洋贸易发展非常迅速,海洋贸易制度也随之创立和发展。海洋贸易制度是中国传统边境贸易制度的延伸,贸易、边防和外交三个方面是国家制定海洋贸易制度时考量的主要因素。明朝的海洋贸易制度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朝贡贸易制度、禁榷制度、民间贸易制度。明朝嘉靖初年,海患凸显,浙东地区的国土安全受到的冲击尤其巨大,以“宁波争贡”事件为导火索,严厉的海洋贸易禁令相继出台。嘉靖时期的海洋贸易禁令在体例上并没有形成一部系统性的法律,而是散见于不同时间颁行的许多单行法规和诏令,其内容既有重申对此前明朝相关制度的沿用,也有新颁布的禁令。嘉靖时期的海洋贸易禁令基本上围绕着朝贡贸易制度、禁榷制度和民间贸易制度三方面发展,总的趋势是较此前禁止贸易的商品种类更多,措施更严,对违反禁令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强。在朝贡贸易方面,重申了之前严格的贡期、贡使人数、贡船数量等方面的限制,新增加“夷人”贡船来华贸易的相关事宜,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比照之前弘治新例中的事例予以处罚。在禁榷制度和限制民间海洋贸易方面,对于那些违反海洋贸易禁令的一般货物泛海买卖的,处罚从明律的“杖一百”上升至发边卫充军。若泛海贩卖“人口、武器”等违反海洋贸易禁令的特殊货物的,明律处以“绞刑”,在条例中则要处斩并且要“枭首示众”。对于贩售“违式大船”等特殊物资,除了正犯要受到处罚,甚至邻居发现不举报的也要连坐。为了更好地推行禁令,在沿用此前施行海洋贸易管理的经验之上,结合嘉靖本朝的某些特殊情况,将从严从重的原则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且必须要求地方严格贯彻执行。嘉靖海洋贸易禁令颁布以后,除了在朝贡贸易方面的严格限制以外,对于民间私人贸易的打击的责任落实到了地方,严厉督责地方切实贯彻海洋贸易禁令,加强了对违反海洋贸易禁令的执法和管理。在执法机构设置方面,针对浙东地区,“浙江巡抚兼管福建海防”单独设立,浙江市舶提举司最终废除,浙江巡察司巡视海道副使改驻宁波,并扩大其职权,以加强对浙东地区的控制。在国家强化海洋贸易禁令的大环境下,地方政府不得不刻意表现出积极作为的一面,甚至出现地方执法力度强于中央立法的现象,这在浙江尤其是浙东地区的执法中尤为明显。比如严保甲连坐之法,浙东地区的地方官员除了严格的执行中央颁布的海洋贸易禁令,严格限制朝贡贸易以外,还会为了配合中央禁令的实施,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如“保甲法”之类的制度。又如,对于违背海洋贸易禁令的人,地方执法官员往往不是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判,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径自以“灭寇”的形式“就地正法”。嘉靖时期严厉的海洋贸易禁令及其实施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导致了许多更加严重的弊端。地方执法力度虽然加强,但同时面临执法困境,遭到地方利益集团间接或直接强势反抗。由于正常的海洋贸易受阻,浙东地区的人们或迫于生计,或在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从事海洋贸易的大有人在。根据供求关系的规律,海洋贸易禁令越严厉,海洋贸易的商品的利润越丰厚。在实践中,海洋贸易禁令主要是打击了原先比较弱势的浙东沿海居民,而地方势力集团的违法走私反而愈演愈烈,海洋贸易禁令的结果是反而刺激了海上贸易利益的倍增。更为严重的是,为了对抗海洋贸易禁令,也为了在弱肉强食的海洋中自我保护,浙东地区许多染指海洋贸易的势家大姓逐渐组织与武装起来,形成庞大的海商团队。随着参与海洋贸易的人员成分变得复杂,规模愈发扩大,他们既有对外贸易,又有武装抢劫,这些海盗商人聚集在一起,具有商业和盗窃的特点,浙东海寇出现内外勾结的态势。对于因严厉海洋贸易禁令而导致的新问题,明廷缺乏正确认识和及时调整海洋贸易禁令政策,反而变本加厉,禁止一切民间海洋通商,地方负责海洋贸易禁令执法的官员也因执行不力而频频被罢免和处罚。这样一来所导致的问题更加严重和复杂,一方面地方州县为自己谋私利,权钱交易形成常见的态势,以至于海洋贸易禁令形同虚设一般,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而另一方面是虽然民间的海洋贸易在畸形中发展起来,但毕竟没有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和保障,所以在民间海洋贸易发展中孕育着巨大的冲突和矛盾。以上这些因素导致浙东民众“铤而走险”,而官吏敲诈民众与权力寻租,立法在实施中被违背,有损法律的权威,有害民众对正常法令的遵循。嘉靖朝严厉海禁的法令迭出,管理海洋贸易的机构废而又设,设而又废,政策反复,在执法管理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加大,赋税负担越来越重,地方压力也愈发加大,民众苦不堪言。尽管嘉靖后期浙东倭患的阶段性平定,但付出了耗费巨大的人力与财力,几乎是举全国之力来平定倭患的,并且也严重损害了浙东地区人们对法律权威的认同与遵从以及对国家的向心力,可谓是代价重大。从嘉靖严厉海洋贸易禁令政策出台开始,呼吁开海的声音也是此起彼伏,这类呼声即使在嘉靖朝严厉海洋贸易禁令政策出台后也并没有停止过。一些有识之士清楚地认识到,要改变当时倭患不绝、赋税减少的局面,就必须废除海洋贸易禁令,实现互通有无,恢复市舶制度。嘉靖后期,随着海寇渐渐被平定,对于开海的诉求也更加明显。嘉靖朝以后,明朝廷严厉海洋贸易禁令的政策有所调整,海洋贸易在闽广等地局部合法化,不过,对浙东地区的海洋贸易依旧限制,海洋贸易在浙东地区的限制导致隐患重现。纵观嘉靖时期的海洋贸易禁令及在浙东地区的实施所导致的严重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违背了互通有无的市场规律,使得唐宋以来向外拓展的趋势给阻塞了。同时海洋贸易禁令在浙东地区的强制推行,也忽视了浙东等沿海地区的经济环境,浙东地区百姓受到土壤等环境的影响不得不靠海吃海,频繁出海贸易。所以从明初到嘉靖年间浙东沿海地区私贩盛行,而海洋贸易禁令的实施也影响了浙东社会结构的变化。从嘉靖朝严格海洋贸易禁令中,也反映出明朝到了嘉靖时期试图在制度上体现严格约束地方行政和执法权,却也暴露出对地方控制力的下降。合理的海洋贸易制度必须是“保障民生”且“因地制宜”,而开放民间海洋贸易更是有利于保障民生、保境安邦。所以嘉靖时期颁行和实施违背“因地制宜”的海洋贸易禁令,必然导致低效率,并严重阻碍了浙东地区的区域性特色经济的自然发展,阻碍了江南地区商品经济难的健康发展。嘉靖之后的隆庆开海也是非常有限,无法根本上解决沿海尤其是浙东沿海的海洋贸易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K24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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