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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对南方土司地区的法治统治

发布时间:2020-08-13 14:07
【摘要】:论文所说的“清朝前期”,指鸦片战争爆发以前清朝统治的前半期。“南方土司地区”,指历史上曾实行土司制度的今滇、川、黔、湘、桂等南方省区的少数民族地区。雍正朝实行“改土归流”的重点区域,即今滇、川、黔、桂等省区,是论文叙述的重点,同时兼及湖南、广东等地。论文所说的“法治”指广义上的法治,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与国家法律体系密切相关的民族习惯法,以及与推行国家法律有关的统治制度,国家管理的有关规范,统治者在贯彻法治方面的认识、思想、方略以及实践和完善的过程等内容。论文从清代国家统治制度与法治理论及其实践关系的视角展开,重点研究以下问题:清代南方土司地区法治与元明两朝统治的关系,清朝前期在南方土司地区推行法治的系统情形,清代前期南方土司地区法治在各个时期的发展演变过程。法治建设与清朝前期在南方土司地区施治的关系,雍正朝“改土归流”对南方土司地区法治产生的影响。“改土归流”结束以后,清朝对南方土司地区法治的调整与建设,清朝法律制度在南方土司地区的本土化过程。清朝法律制度和地方习惯法的对接与互补问题,清朝治理少数民族在法治方面表现出来的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思想及其实践过程。清朝前期在南方土司地区施行法治的特点,以及清朝前期在南方土司地区进行法治统治的历史地位。论文按照时间顺序,以清朝前期在整个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在南方土司地区实行法治的全过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学与法学结合的角度,针对清朝在南方土司地区实行法治的源头,清朝前期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法治统治的过程,以及法治统治演变的情形及相关的因素,进行较为系统的探讨。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K24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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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方铁;;历代治边与云南的地缘政治关系[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09期



本文编号:27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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