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度化与行政人伦理自主
发布时间:2020-06-07 23:23
【摘要】: 重庆开县井喷、吉林中百商厦火灾等几起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引发了“问责”风暴,也引起了人们对构建“问责”制的种种思考和探索。有别于我国古代“问责”的是,我国当今“问责”不再是对专制王权负责,而是基于满足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一种责任追究,是对人民负责,即公共责任。正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人们认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其公共服务行为及其品质承担责任。那么,什么层级的人应该承担责任,在哪些事务中承担责任,承担什么类型的责任,以及适用什么样的程序来对其“问责”自然是探索的和实践的重心所在。同时也应该明确,由于种种原因,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与社会对公共利益的需求始终存在一定距离,“问责”也应该符合客观实际。然而,再好的制度也有它的滞后性,再严密的责任追究,最多也只不过获得标准化的公共服务,不一定能获得具有优良品质的公共服务,因此,行政人的道德自律和内心信念的建立才是实现公共责任之道。道德自律不能简单化为对其进行公共利益至上的教化,而是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共生或冲突时,行政人依据什么样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穿越“道德黑箱”,才能伦理自主的问题。 全文对上述观点分六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导论。在该章中论述了对“问责”制进行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在对一些基本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学界对“问责”的研究现状,并对“问责”制度化理论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第二章公共责任 “问责”的理论基石。在本章中,从几起重大责任事故中引出“问责”的话题,通过古今“问责”的对比,指出了当今“问责”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035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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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陶S,
本文编号:27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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