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官吏赃罪考
发布时间:2017-08-08 17:39
本文关键词:辽代官吏赃罪考
【摘要】:辽代重视用法律的手段惩治贪赃受贿的官吏,对官吏赃罪的规定和以赃罪治罪处罚的案例散见于传世文献中。辽代官吏赃罪可以归纳为以受贿罪论之"枉法受赇"、以盗窃罪论之"私取官物"和以索贿论之"利人误入、因之取材"三种类型,定罪也从贬官、免官到杖刑、黥刑、流刑、死刑不等,处刑严苛,廉察体系具有监、刑合一的特色,体现了北方民族的习惯法与中原唐律的逐渐融合。
【作者单位】: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赃罪 法律 辽代 官吏
【分类号】:K246.1
【正文快照】: “坐赃”是中国传统法律中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贿赂的一种罪名,亦作“坐臧”,最早出现于汉代。《汉书·景帝纪》有云:“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赏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东观汉记·锺离意传》中记载:“显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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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鹤云;;中国古代刑律中有关官吏赃罪的探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04期
2 彭炳金;唐代官吏赃罪述论[J];史学月刊;2002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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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年期
,本文编号:64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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