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浙江府县僚属的分防移驻及其原因
发布时间:2017-09-12 12:17
本文关键词:清代浙江府县僚属的分防移驻及其原因
【摘要】:清代浙江府县僚属分防于正印官驻地之外,陆上主要移驻于繁华集镇、交通枢纽、偏远难治之区,多属辖区交界的集镇或荒僻之地;沿海主要移驻于贸易口岸、渔船驻泊港湾、海防要地,或兼而有之。府县僚属的分防移驻,分担了府县正印官巡缉盗匪、弹压地方等管理职责,有利于府县官对整个辖区社会的全面控制,维护辖境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府县僚属分防移驻于沿海区域,则客观上有加强海防的作用。
【作者单位】: 公安海警学院基础部;
【关键词】: 清代 浙江沿海 府县僚属 分防移驻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浙江海防研究”(16BZS122) 公安海警学院发展基金项目(2015YYXMB01)
【分类号】:K249
【正文快照】: 1佐贰府有同知、通判;州为州同、州判;县有县丞、主簿。首领官府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厅有经历、知事、照磨;州有吏目;县有典史。教授、学正、教谕、训导、仓场大使、巡检、驿丞等俱为属官或杂职。佐贰、首领官、杂职等,统称为佐杂或僚属官。见伊桑阿等修《大清会,
本文编号:83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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