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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0 10:25

  本文关键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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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也导致了环境侵害案件与日俱增。可以说,在中国,人们没有任何时候能比现在对环境保护的问题更为关心。究其原因,环境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环境的破坏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十分突出。但是尽管如此,在经济利益与身体健康之间,人们往往错误地选择了经济利益。当人们意识到,我们用艰辛换来利益和成果的同时,,我们的生命却受到了被自己破坏了的环境的威胁,虽然深受其害,但是悔之不晚。 因此,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迎来了破冰之旅。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进行了规定,但是比较模糊。原告资格的确定,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因此研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本文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为立足点,共分四个部分来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及发展,以及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意义作出了一些基本概述。 第二部分对域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方面和制度规定方面进行考察。第一,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并简单的作出了笔者的一些理解。第二,研究了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规定。最后,阐述了国外一些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标准,以期我国在此方面能进行合理的借鉴。 第三部分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制度规定进行了阐述。在介绍了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发现了其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对策。笔者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四类原告主体如何参与公益诉讼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规则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具体建议和设计,以期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越来越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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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6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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