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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之适格原告

发布时间:2017-11-11 05:32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之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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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代中国,公益诉讼已经演化成一个旨在促进中国法治进程的积极行动。伴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来的种种问题频频敲击着人民大众的心灵,接二连三曝光的环境污染、食品卫生事故警示有识之士不能再坐以待毙了。公益诉讼开始从学者讨论的理念转变为各方主体积极践行的实际行动。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市民社会的不成熟、诉讼策略与技巧的缺乏等种种困难阻碍了公益事业前进的步伐。2013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以法条的方式确定下来,让司法界看到了公共利益保护的曙光。 司法的中立性决定了法院不会主动审理任何一件案件,诉讼的启动需要一定的主体行使诉权,也就是说由谁来担当原告是一切诉讼的首要问题,赋予适合的主体公益诉权,是公益诉讼能否高效公正开展的重要前提。因此,笔者就是选取“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之适格原告”这一主题写作此文。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体系应当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合格的社会团体组成,不包括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围绕这一观点,本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共四章: 第一部分即第一章: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综述,主要是对全文主题的大概叙述。先简单介绍了2011年下半年发生的渤海湾康菲溢油事件,用案例引出对公益诉讼相关概念的讨论,包括“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然后从外国和我国两个角度介绍了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发展历程,并总结了理论界对此问题主要的不同观点,重点解读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后探讨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第二部分从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以专章的形式讨论了公益诉讼的三大热门主体——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这三章的体例基本相同,都已近期的有关案例导入,以期达到生动形象的效果。每一章的内容大体包括概述、各主体的优势和不足、比较法的视角下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作为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可行性。不过针对三类主体的特点,概述的重点也略有区别,检察机关是关于历史渊源和法律地位学说的总结,行政机关主要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而社会团体更多的是理论依据的解释。就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笔者还就完善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议,并探讨了二者发生竞合时的处理原则,,而检察机关主要是否定理由以及其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定位的阐述。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黄建文;;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年01期

2 胡宜奎;;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J];学术界;2011年01期

3 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J];中国法学;2007年05期



本文编号:117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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