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之学理分析与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12 06:21
本文关键词:行贿罪之学理分析与司法认定
【摘要】:现行司法解释对行贿罪构成要件的界定较为笼统,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认定的需求。通过在法理上对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可为司法实践中更加全面地认识行贿罪,更加准确地认定行贿罪提供参考,对于有效遏制与防范行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四大部分,具体阐述如下:第一部分,是有关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的界定,此部分通过界定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与厘清“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范围,明确了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认定思路,并且对“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应归属于行贿罪主观要件要素进行了阐述分析;在此部分,笔者通过比较研究,最终得出了如下结论,在我国刑事立法语境之下,“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谋取的利益内容本身不具备正当性,即违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其二,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即虽然其所谋取的利益内容本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具备了基本的正当性,但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却采取了为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的手段,如行为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帮助其获取利益。其中,“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当得的利益”。同时,应通过“经济行贿与一般行贿的界限”、“以钱财进行‘感情投资’的行贿认定”与“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实现的行贿认定”三对范畴明晰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思路。最后,通过引入主观超过要素这一理论概念对行贿罪主观要件要素这一问题予以阐释。第二部分主要对行贿罪的贿赂范围进行了展开阐述,此部分又包括对行贿罪中“财物”的含义界定、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对“财物”认定的缺陷、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型贿赂形式及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刑的可行性几个方面的内容,以求对行贿罪中贿赂的具体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通过研究,笔者发现,行贿罪中“财物”的范围不仅应包括传统刑法所规定的“财物”,还应当包括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系列新型的“非财产性利益”。第三部分主要围绕行贿罪中“给予”的内涵展开,该部分主要讨论了行贿罪中“给予”的含义、承诺给予与约定给予两种行为是否可以入罪及行贿罪中未遂的认定三大方面的内容,通过对多种学说的研究梳理,采取了结合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理论及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对行贿罪未遂进行认定的方法,并最终将行贿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行贿人开始着手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其二,行贿人所给予的财物或者非财产性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其三,对方没有能够接受财物或者非财产性利益的原因,是由行贿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正文的最后一个部分,笔者试图通过阐述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差异引发的不良效应及行贿罪与受贿罪对等处罚的可行性两个维度,探讨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否能够对等处罚的问题。并最终得出结论:考虑到当下我国腐败犯罪存量大及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条件,与面面俱到的刑法相比,小而精的刑法显然更值得追求。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社会现实下,选择小而精的刑法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可以有效地治理我国现存的贪污贿赂现象,而不会出现所设想的面面俱到的结果全部无法得到有效贯彻施行的局面。因此,在行受贿罪应当对等处罚的逻辑前提下,为了实现刑罚的打击犯罪和社会预防功能,通过刑事政策对行贿犯罪有选择性的宽缓处罚,可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理想选择。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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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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